新湖南客户端11月1日讯(通讯员 陶文彬)2023年10月24日,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县城舜皇大道巡逻时,发现一处刚刚修复,水泥还未干的人行横道中央隔离柱缺失,不少摩托车、电动车从缺口处横穿道路,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于是一边联系城管部门紧急抢修,一边调查隔离柱缺失的原因。
经调取监控发现,10月22日13时许,一名男子在通过该人行横道时,故意用脚将刚刚修复,水泥还未干的人行横道中央隔离柱踹松并移开。民警根据视频线索,经多方走访调查,最终锁定了嫌疑人为蒋某。被传唤至交警大队后,蒋某承认了其故意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事实,当问及为何要这么做时,蒋某表示因自己一时“手痒”,觉得立柱妨碍自己,所以才将其踢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之规定,交警依法对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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