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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发布时间: 2026-05-07 11:48
  • 来源: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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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咨询电话:0746-4226898,监督电话:0746-4226898.


城管局机构职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清单表格执法权力清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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