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15-0000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D0105-02101-2011-002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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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文物保护工作、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广播影视和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县有关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县社会文化、文博、新闻出版、版权和广播影视事业。负责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文博、新闻出版、版权和广播影视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和监督实施;指导县直文广系统的体制改革;规划、指导重点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技术发展目标、规划和实施措施的拟定,组织广播电视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改良和推广;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统筹规划,对全县广播电视专用网络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参与拟订全县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负责全县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的协调、资金配套等事项。
(三)负责推动全县文化、文博、新闻出版、版权和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拟订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创新机制、体制,营造良好的文化、文博、新闻出版、版权和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推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组织、指导、管理全县文学、广播影视、艺术创作生产,组织创优评比;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广播影视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及艺术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 推进文学影视艺术创作繁荣发展;依法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活动;组织、指导全县广播影视宣传,组织拟订全县广播影视宣传规划和方案,协调、指导广播影视重大导论和宣传活动,并对县局(台)的宣传工作实施考核。
(五)负责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行业)管理,依法实施相关的行政许可;负责全县文化、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全县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和版权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上报、验收发证,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台(站)的设台、建台的审核上报及频率执照的报批、年检,换证工作,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电视节目;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全县电影发行、放映、规划及相关审批工作。
(六)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出全县文化市场“扫黄打非”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开展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指导、监督、协调“扫黄打非”各成员单位,强化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负责全县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七)负责管理和指导县直文化馆、公共图书馆、文物文博、广播电视台、网络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各类群众性文化工作;协调县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
(八)指导文化艺术、文博、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人才队伍建设;归口管理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文博、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领导和管理县直属文化、文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活动。
(十一)承担经县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