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3-0024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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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统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告
一、执法主体
东安县统计局
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四)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五)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权限
查处东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等案件。
四、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四)《湖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案件受理;
(二)现场调查;
(三)补充立案;
(四)案件审理;
(五)处罚告知和送达;
(六)陈述、申辩或听证;
(七)处罚决定和送达;
(八)处罚决定执行;
(九)结案归档。
六、行政处罚时限
(一)陈述、申辩或听证时限及渠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起3日内,到东安县统计局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也可直接向东安县统计局提交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书面材料。
(二)行政复议时限及渠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直接向东安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诉讼时限及渠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罚款交款时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定的银行。
(五)案件办理时限:自立案之日起至结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为90日内。
七、救济途径
(一)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东安县县统计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