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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3-00246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3-05-10
名称: 东安县统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告
文号 :    
东安县统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告
  • 2023-05-10 15:15
  • 来源: 东安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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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统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告

一、执法主体

东安县统计局

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四)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五)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权限

查处东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等案件。

四、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四)《湖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案件受理;

(二)现场调查;

(三)补充立案;

(四)案件审理;

(五)处罚告知和送达;

(六)陈述、申辩或听证;

(七)处罚决定和送达;

(八)处罚决定执行;

(九)结案归档。

六、行政处罚时限

(一)陈述、申辩或听证时限及渠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起3日内,到东安县统计局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也可直接向东安县统计局提交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书面材料。

(二)行政复议时限及渠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直接向东安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诉讼时限及渠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罚款交款时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定的银行。

(五)案件办理时限:自立案之日起至结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为90日内。

七、救济途径

(一)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东安县县统计局

202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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