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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5-01200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5-08
名称: 东安县殡葬行业经营者价格和竞争行为合规性指引
文号 :    
东安县殡葬行业经营者价格和竞争行为合规性指引
  • 2025-05-08 09:09
  • 来源: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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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规范殡葬行业经营者价格和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东安县范围内依法设立,取得经营资格的殡葬行业经营者在销售墓位、销售殡葬用品、提供殡葬或殡仪服务的价格、竞争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殡葬服务机构,包括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集中治丧点)、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

       所称殡葬行业经营者,包括殡葬服务机构、销售殡葬用品的销售、殡葬服务中介等机构和个人。

       所称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所称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所称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本指引只对殡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不对现行法律法规做扩充解释,不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义务和负担。

       本指引重在帮助殡葬行业经营者深入理解、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经营行为风险管控,促进价格自律、诚信经营,减少、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第五条殡葬行业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否则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风险。

第六条葬行业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经营主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否则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风险。

第七条殡葬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时做好年报工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否则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风险。

第八条 殡葬行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殡葬服务机构还应当公示服务规范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否则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的风险。

第九条殡葬行业经营者提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或商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性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等行为。否则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风险。

第十条殡葬行业经营者不得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否则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的风险。

第十一条殡葬行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否则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风险。

第十二条殡葬行业经营者不得对其销售的殡葬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否则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风险。

第十三条殡葬行业经营者特别是殡葬服务机构在开展促销活动中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情形。否则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风险。

第十四条 殡葬行业经营者不得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否则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的风险。

第十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制定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以及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执行价格或调整价格,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将制定或调整情况报告东安县发展改革局。

第十六条殡葬行业经营者应当畅通售后服务渠道,积极回应并解答消费者疑问,主动化解消费纠纷。当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时,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涉及价格纠纷也可以拨打东安县发改、民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本指引并不涵盖与殡葬行业相关的全部价格和竞争行为的全部法律风险,未提及的事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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