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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1-00681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8-26
名称: 关于修正及印发《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文号 :    
关于修正及印发《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 2021-08-26 15:28
  • 来源: 主动公开
  • 【字体:   

东市监发〔2021〕56号

关于修正及印发《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所、队、股(室)、事业单位:

根据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修正并印发《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26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21年8月26日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本单位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1)拟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合计50万元以上或罚款2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3)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处罚案件中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

5)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6)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7)其它上级相关规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和县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三)案件复核后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减少罚款金额50%(含50%)以上。

第四条  法规股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必要时可全股法制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具体负责承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部门,应在行政执法办结完毕后将案卷材料、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建议、法律依据等材料提交法规,以便开展法制核审工作;若存在隐瞒相关材料、承办部门无具体处理意见等情形的,法规股可以拒绝接收相关材料。

第六条  法规股开展法制核审工作仅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合规性审查并出具法制核审意见。

第七条  法规股开展法制核审的时限为个工作日,自接收全部案卷材料次日起开始;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审时间。

第八条  具体承办部门应参考法制核审意见拟定行政执法决定;报送负责人审批时,应将法制核审意见一并提交。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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