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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19-00268 分类:  
发文机关: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8-05
名称: 关于印发《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    
关于印发《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2019-08-05 11:49
  • 来源: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字体:   

东办〔2019〕34号

中共东安县委办公室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东安县委办公室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 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送审稿)

    第一条根据《中共东安县委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安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县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的许可管理。负责权限内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权限内药品流通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权限内医疗器械备案及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权限内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的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五)根据授权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根据授权负责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并组织实施质量强县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较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全县监督抽查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有关活动。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建设。组织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

(十八)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十九)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指导较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二十)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指导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和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

(二十四)负责县委组织部门安排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全县相关工作。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能转变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三)严守安全监管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源发性、区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县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五)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四)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职责界定。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食品摊贩摆摊设点的监督执法工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流动摊贩、无证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及县城无固定店铺的夜销店的监管执法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他食品经营户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 县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政务督办、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综合治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制定落实宣传思想工作的任务和措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二)政策法规股。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本级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和听证工作。负责本系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拟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全县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对假冒伪劣行为的打击行动。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县性影响、跨区域的大案要案,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指导协调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指导全县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负责县本级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

(四)信用监督管理股。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牵头协调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负责在县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

(五)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根据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垄断案件,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烟草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反垄断执法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六) 价格监管股。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负责建立、完善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和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开展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八)广告监督管理股。拟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实施广告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实施广告监督管理活动和广告监测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九)质量安全监督和发展股。全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并实施质量强县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和品牌建设。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拟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担较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较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食品安全协调股。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评议、考核。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负责组织推动县政府食品安全创建工作,以及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含制售分离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的日常监管,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县实施流通环节食品的日常监管。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特殊食品日常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和办法。负责县本级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食盐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和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宣传工作。指导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县实施消费环节食品的日常监管。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协调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股。拟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综合、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拟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五)计量、标准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承担全县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负责全县地方标准的申报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负责全县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及法人数据库相关工作。推动全县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及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并负责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认证机构在全县认证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认证评审、审核人员和有关实验室检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六)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建设。制定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措施。负责县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相关工作。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负责专利代理执业监督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拟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等并组织实施。依法打击有关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推动落实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专用权的保护。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和维权援助。指导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前置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十七)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投诉举报办公室)。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调解消费争议。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较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调度、协调和处置等工作。组织指导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消费维权工作。

(十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股。负责县市场监管局主管和脱钩的县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直接管理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组织选派市场监管党员干部担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负责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和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的推荐工作

(十九)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依法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零售、互联网销售的监督检查,组织对药品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组织指导全县开展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指导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协调质量抽查检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含网络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导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协调质量抽查检验。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导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协调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协助、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生产相关工作,服务产业发展

(二十)财务规划股。拟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科技需求。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核算工作。承担机关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装备采购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二级机构的预算决算、财务审计和乡镇市场监管所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一人事股(党建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工作。承担出国出境人员审核等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群团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协会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及章程设置。

县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2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暂保留总工程师1名;股长(室主任)2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暂维持3名不变,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 东安县价格监督检查局调整由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级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本规定自2019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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