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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18-00258 分类:  
发文机关: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8-06-15
名称: 行政处罚和执法办案有关规定
文号 :    
行政处罚和执法办案有关规定
  • 2018-06-15 08:19
  • 来源: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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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和执法办案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上级部门行政执法程序有关规定,结合本局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处罚程序

(一)一般程序案件

1、现场检查和调查: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执法人员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视其情节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依法经营建议书》等相关文书。

2、立案:办案机构立案。如发现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在现场检查调查后1日内到法规股办理立案手续,提交立案的相关书面材料(及电子材料)并填写《立案申请表》、《案件来源登记表》。法制机构对是否存在重复立案,是否符合办案职责分工规定,立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法规股编制立案号并予登记备案,再由办案机构报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法规股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股认为属于多头办案、重复办案的,对案件管辖按不同情况分别予以明确: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办案机构;属于职责交叉的,先申请立案的优先于后申请立案的;对同一企业涉嫌不同违法行为立案的,由先立案的办案机构并案处理。

经调查违法事实不存在或无法查实,应当予以销案的,应填写销案审批表,报分管稽查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3、调查终结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政策法规股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分管稽查负责人和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证据的规定: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5、对行政强制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审批表交分管稽查负责人批准。

6、案件合议:办案人员在调查终结后2日内,将调查终结的情况向机构负责人、分管稽查负责人进行汇报,由分管稽查负责人在2日内主持进行案件合议并形成合议意见及提出处罚建议。合议时,法规股应参加。

7、法制审核:案件合议后1日内,办案人员将案件交法规股核审,法规股应在收到案卷5日内,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处罚依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

法规股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立案未经法规股审查备案的案件,法规股不予核审。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的下达:经法制审核后,对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的案件,由办案人员制作《一般事项审批表》将案件的事实、依据、拟处罚情况于2日内,上报至办案机构负责人、分管稽查负责人、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需要听证告知的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9、陈述申辨和听证: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日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陈述申辩,如需要减轻处罚的,写出书面减轻处罚报告。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机构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股下达《听证通知书》并组织听证。听证按听证程序进行,并应制作听证报告并入案卷。

10、行政处罚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减轻处罚的理由、听证后的意见,于2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机构负责人同意、分管稽查负责人审核、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经机关主要负责人对该案的处罚意见进行审定后,由法规股编制文书号,办案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交一份到法规股备案。

11、履行: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履行相应的处罚,计财股人员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违法所得。当事人主动履行后,办案人员应及时至计财股复印相关的缴款票据并装入案卷。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由办案人员下达行政处罚催告书,超过六个月仍未履行的,交案审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进行强制执行的决定,如需要强制执行,将案卷进行复印,制作强制执行的文书,由法规股会同办案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经审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罚款,否则作乱罚款论处。

12、案卷管理和信息录入:案件执行到位后,办案人员制作结案报告,报分管稽查领导审批,并及时整理案卷材料、装订卷宗。

案件下达处罚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办案机构必须将案件录入主管部门业务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察院两法衔接系统、以及上级规定的其他系统。如因系统原因要延期录入,必须作出情况说明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3、凡以县局名义作出的法律文书,必须由法规股统一编号、审核、备案。

(二)简易处罚程序

对事实清楚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办案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执法人员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后,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签收;执法人员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应取得局机关分管稽查负责人的同意。

二、行政处罚时限

案件承办机构在六十日内不能办结的,必须出具书面材料报分管稽查负责人,分管稽查负责人审查后认为其理由充分的,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结;经延期仍不能办结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延期批准件必须报送法规股备案。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时限。

三、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规定

本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对公民处以一万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罚没款或案件复杂的、或比最低处罚标准还需减轻罚款的案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案审委员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长、分管法规和纪检机构的局领导、案件承办机构分管局领导、法规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核审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必要时召集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

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必须在案件调查终结并经法规机构核审之后、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前进行。

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办案机构制作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凡比最低处罚标准还减轻处罚的案件,必须制作会议纪要备查。

四、对产品抽检、送检规定

本局检验机构,对辖区权限内检验的产品进行抽检后,应在检验报告书出具2日内送达办案机构、稽查分管领导、业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并将检验结果每月以表格的形式分别上报分管稽查、业务的领导和主要领导。

要加大对产品抽检、送检工作的监督工作。检验检测中心在每年初要会同相关业务股室制定年度抽样检测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并负责按计划要求抽样送检,将抽样检测计划和检验结果报局领导、纪检监察、法制部门备案。

五、实行个案主办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保证办案质量和提高办案效率,对行政执法案件在全局推行个案主办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个案主办制度:每个案件确定一名主办人员和若干名协办人员,案件经办人员对所办案件质量负责。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即对上级主管机关行政复议撤销或在检查中被责令撤销的案件、在行政诉讼中被依法撤销的案件、上级主管机关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赔偿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案件,根据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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