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5-0112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东人社监不受字〔2025〕41号
投诉人: 黎务六
地址: 湖南省东安县大盛镇井塘村7组
我大队于 2024年1月 23日接到你关于 东安县霞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来人□来函□电传☑移送)投诉。
经审查,你的投诉属下列情形:
☑1、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2、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超出属地的;
☑3、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期限的;
□4、已经按照劳动争议程序处理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
□5、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6、对已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作出处理的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
□7、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不明确或者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8、投诉人通过信函邮寄等形式或者委托他人提交投诉材料,无法经投诉人本人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9、其他 1.反映人拒绝向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交任何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2. 反映人反映事件属于工程尾款纠纷,不属于我劳动保障监察依法受理范围。
由于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东安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章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