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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00000001/2024-0094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为加强人社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办理行政案件情况: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2、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4、违法证据是否充分;5、适用法律是否准确;6、处罚是否恰当;7、手续是否完备。
(三)办理案件执行终结情况;
(四)类证照收费、管理规费和案件罚没款管理情况;
(五)行政执法不作为情况;
(六)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由行政领导授权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条 本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科室会同有关股室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人员有失当、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不作为等情况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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