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0000001/2025-0112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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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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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安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基于新形势的需要,我局重新修改《东安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大家踊跃参与,积极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于10月20日上午9:00前发送至邮箱1137552999@163.com,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联系人:秦华勇
联系电话:0746-2877799
附件:东安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0日
附
东安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畜禽产品生产供应安全、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永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造成的危害。
1.3.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相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达到最有效地控制扑灭效果。
1.3.2 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依靠群众,全民参与,做到群防群控,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3.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动物生产经营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施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定期开展防控技术及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及时分析、预警。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动员全社会力量,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安县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县应急指挥部
研究决定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问题;统一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防治工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有关部门、乡镇场落实本预案;完成县应急交办事项。
各乡镇场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按县应急指挥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应急指挥部落实本预案。
2.2.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的由职能承担部门接替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的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协同农业农村部门等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引导群众做好防控工作,加强线上线下信息沟通共享,建立舆情监测与回应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处理舆情焦点问题,避免谣言传播,造成大的舆情事件。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开展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稳定市场价格预期;协助相关行业部门编制和实施防疫物资储备与调运、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储备、应急交通工具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疫情发生时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及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应急处置经费。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家申报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经费。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利用现有公路设施配合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点)。疫区封锁时,负责协调公路、水路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设立;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人流、物流畅通,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审核本预案编制和执行,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拟定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技术对策;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置预备队和专家委员会,培训防疫和应急处置人员;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疫情确认和分级,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扑疫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点)的监督管理。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餐厨垃圾监管工作,加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明确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垃圾喂猪;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存储、处理等全链条的工作记录,强化监督检查和溯源追踪。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对环境的影响,组织指导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选址及处理方式等工作,控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县商务局:负责扑疫期间畜禽产品供应调度等工作;配合做好市场环节监督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重点人畜共患病人间防治知识的宣传,对接触人群人畜共患病的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报告,突发人间疫情判定、预警和预防控制;做好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医疗救治,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实验动物突发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检疫检验、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技术的科技攻关。
县林业局: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提供陆生野生动物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预警信息,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发现陆生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县农业农村局通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畜禽产品、水产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打击市场违法经营畜禽产品、水产动物行为;配合做好防疫扑疫物资的质量监管;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制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务性工作。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消毒工作,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教育同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经济学、风险评估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提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措施;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处置技术方案;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3 监测预警机制
3.1 监测与风险评估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县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和召开专家分析会,提出形势分析和风险评估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3.2 预警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种类、潜在危险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IV)、较重级(Ⅲ)、严重级(Ⅱ)、特别严重级(I),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疫情报告与确认
4.1疫情报告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以及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并及时按照“可疑疫情一疑似疫情一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疫情。疫情报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4.2 疫情确认
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对怀疑为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或小反刍兽疫以外的可疑重大动物疫病(一类动物疫病),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和最终确诊。必要时送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4.3 疫情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其它易感动物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4 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4.5先期处置
(1)临时隔离,发生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对发病畜禽所在自然村或场所采取临时性隔离措施,设置明显的隔离区域标志,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对病死动物、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场地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控制人员出入,防止疫情扩散。
(2)采样送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到现场采样并组织开展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将样品送市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3)流行病学调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对疫情传染来源、传播方式、传播途径、易感动物的数量、结构及免疫情况等进行调查,对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流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物进行追踪调查。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详见附件1)。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范围,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5.1.1 1级和Ⅱ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被确认后,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疫情处置工作。涉及跨市行政区域、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按程序提请省政府或有关部门支援。
5.1.2 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II级)时,经市农业农村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告省农业农村部门,I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程序提请省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支援。
5.1.3 IV 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V级)时,经发生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告省、市农业农村部门。IV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县市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程序提请省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支援。
5.1.4 动态调整。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5.2 应急处置
5.2.1 应急启动
(1) 诊断为疑似疫情时,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做好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相关场点作出封锁决定,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疫情确认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履行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启动应急预案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启动情况,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下一级。
5.2.2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等专项预案和技术规范开展。
5.2.3疫情调查分析、检测与评估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负责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卫健疾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人间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5.2.4毗邻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等环节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入;开展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督工作;服从统一指挥,支援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3 应急响应的终止
I级应急响应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农业农村部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II 级应急响应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III级应急响应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IV级应急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书面报请县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6 应急保障
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收集汇总各乡镇物资、技术、专家、应急预备队等应急保障资源信息,建立应急保障信息资源库,按照科学、高效、节约、应急、合理原则,对全县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6.1 队伍保障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要求,组建东安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见附件2),应急预备队分为综合组、专业处置组、封锁消毒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等工作组,进驻疫区现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派出人员到疫区帮助指导扑疫。
6.1.1 综合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各类会议;督促落实议定事项。
6.1.2专业处置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6.1.3封锁消毒组。由疫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为主,负责做好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封锁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现场和环境消毒工作;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1.4医疗卫生组。以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开展人群监测、流调、免疫等措施,预防和控制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传播。
6.1.5新闻协调组。由宣传、网信、公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启动预案同时成立疫情发布新闻中心,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在指定媒体统一发布。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协调安排。
6.1.6救灾救助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为主,负责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
6.1.7后勤保障组。由疫情所在地党委、政府统筹,负责各类应急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6.1.8专家组。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应急处置实施。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名单(见附件3),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需要定期调整有关人员,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演练,确保疫情应急指挥人员和处理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6.2物资保障
6.2.1建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贮运方便、安全保险、交通便利区域。
6.2.2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要储备适量疫苗、药品和诊断试剂、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满足1起以上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
6.3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对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扑杀动物补助及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据实安排。
6.4技术保障
6.4.1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科技、林业等部门加强相关领域及专家交流协作,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病原学、流行病学、免疫机制、疫病防控模式、区域化管理、诊断试剂和新型疫苗、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动物卫生风险分析、经济学评估、主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增强科技对应急工作的支撑能力,提高我县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整体水平。
6.4.2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等技术工作,负责突发动物疫病诊断报告,开展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组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疫病监测,对现场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负责监督指导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查处疫情发生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整理典型案例通报。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1.1县人民政府对应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对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7.1.2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置及安抚工作,做好群众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保证疫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7.1.3疫情处置后,县人民政府宣布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并根据动物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7.1.4 县人民政府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确定补助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损失评估和补助。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的补偿费用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7.2 总结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认真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社会经济损失评估;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暴发流行原因、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7.3 社会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4 表彰与责任追究
7.4.1表彰和奖励。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 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因公受伤和殉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安抚;因公殉职事迹突出,可申报烈士。
7.4.2责任追究。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阻碍依法扑疫等情形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在应急处置中的适用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应及时修改完善,由县政府授权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改、审批单项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本预案由东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东安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东安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有5个以上市州或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本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数省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连片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连片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引起人的疫病暴发或流行,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本省有5个以下、2个以上市州发生,或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本省内有5个以上9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者10个以上19个以下疫点。
(3)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发现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并引发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 个以上市州或 20个以上县, 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
(1)非洲猪瘟在21天内,本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1个县市区发生3起以上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市有2个以上4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本省有5个以上9个以下疫点。
(3)口蹄疫在14日内,本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本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多个人感染病例,
(6)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7)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V级)
(1)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或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除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或小反刍兽疫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制定的分级标准要报相应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2
东安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备队队员名单
|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1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王行响 |
食品市场流通监管股股长 |
18074658090 |
|
2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蒋安炜 |
价格调控股负责人 |
13762967704 |
|
3 |
东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叶俊 |
书记、 大队长 |
18907461890 |
|
4 |
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县卫生综合执法 局 ) |
伍源 |
中心副主任 |
18074611951 |
|
5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胡康亮 |
环卫股长 |
13762992689 |
|
6 |
东安县财政局 |
兰盛平 |
经济建设股副股长 |
15116598899 |
|
7 |
东安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
蒋福林 |
兽医事务股负责人 |
13874755927 |
|
8 |
东安县商务局 |
黄华云 |
商业事务办负责人 |
13974682716 |
|
9 |
东安县公安局 |
毛晓军 |
治安大队大队长 |
13787663666 |
|
10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周社民 |
政工室主任 |
13874601932 |
|
11 |
宣传部 |
李尔 |
副部长 |
13638416672 |
|
12 |
东安县科工局 |
杨建文 |
副局长 |
15116509168 |
|
13 |
东安县生态环境局 |
陈中华 |
副大队长 |
13787690665 |
|
14 |
县市场服务中心 |
李江 |
东安大市场负责人 |
13974684434 |
|
15 |
县林业局 |
夏小锋 |
|
15111606580 |
附件3
东安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分管负责人名单
|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1 |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张雪坡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13974684090 |
|
2 |
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唐应朝 |
党组成员、副局长 |
18774612508 |
|
3 |
东安县交通运输局 |
贺红明 |
副局长 |
13787698282 |
|
4 |
东安县卫生健康局 |
周庆庆 |
副局长(疾控局局长) |
13789212409 |
|
5 |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蒋雷杰 |
工会主席 |
13974682162 |
|
6 |
东安县财政局 |
胡小铁 |
副局长 |
13974682871 |
|
7 |
东安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
文远专 |
副主任 |
13974624771 |
|
8 |
东安县商务局 |
黄华云 |
商业事务办负责人 |
13974682716 |
|
9 |
东安县公安局 |
纪平 |
副局长 |
18874632888 |
|
10 |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周社民 |
政工室主任 |
13874601932 |
|
11 |
宣传部 |
李尔 |
副部长 |
13638416672 |
|
12 |
东安县科工局 |
杨建文 |
副局长 |
15116509168 |
|
13 |
东安县生态环境局 |
文海英 |
大队长 |
18075821150 |
|
14 |
县市场服务中心 |
粱智 |
副主任 |
13789230878 |
|
15 |
县林业局 |
陈静 |
副局长 |
18797682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