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3-0030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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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及时主动将行政执法信息和过程向行政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一,强调执法公开透明,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第二,重在打造阳光政府。第三,包括执法信息公开和过程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公开。第四,及时主动。第五、全过程:事前、事中和事后。
(一)事前公开
1.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1)内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2)基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3)载体: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
(4)动态调整。
2.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1)执法流程;(2)服务指南;(3)动态调整。
(二)事中公开
1.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2.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公开。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三)事后公开
1.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
2. “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统一公示平台
地方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时限: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二、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固定证据。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证据可能随时灭失或者变化,从而影响证据的认定,而通过执法过程全记录这一方式,可以及时把证据固定下来。
第三,还原事实真相。当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因执法过程产生争议时,完整的执法记录可以还原事实真相,减少执法争议。
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重在规范程序,要扩大记录适用范围,实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一)规范文字记录
1.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2.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
3.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
4.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二)推行音像记录
1.音像记录是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形式。
2.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事项
3.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领域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
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四)强化记录实效
1.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2.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推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重在合法行政,要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
第一,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重在合法性审核。
第三,是重大行政执法的必经程序。
(一)落实审核主体:谁来审
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
试点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确定审核范围:哪些需要审
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探索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可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4.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5.其他。
(三)明确审核内容:审什么
1.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
2.重点审核内容。
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细化审核程序:怎样审
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