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0000001/2026-00914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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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信息,提高自然资源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东安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本局”)在履行自然资源管理法定职责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本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公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公开主体规范、内容合法、程序到位。
(二)坚持公正公平。平等对待各类信息公开申请人,保障不同主体同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不歧视、不偏袒。
(三)坚持及时准确。对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及时发布,保证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更正错误信息。
(四)坚持便民利民。优化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拓展公开渠道,降低信息获取成本,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条 组织领导
本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中心,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和答复办理,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事务。
第二章 公开范围与主体
第四条 主动公开范围
本局对下列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主动公开:
(一)本局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机构信息;
(二)自然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以及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重大政策文件;
(三)自然资源领域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划调整信息;
(四)本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
(七)不动产登记、地质灾害防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等公共服务信息;
(八)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信息;
(九)突发自然资源领域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不予公开范围
本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自然资源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四)本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主体划分
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本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本局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公开渠道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下列渠道公开:
(一)东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然资源局专栏,为主要公开渠道;
(二)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信息查阅点;
(三)本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
(四)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公开方式。
第八条 公开程序
(一)信息生成。本局各业务股室、直属单位在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对信息是否应当公开进行初审,明确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二)保密审核。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未经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保证公开信息准确一致。
(三)审核发布。初审和保密审核通过后,报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通过规定渠道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动态更新。本局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失效、变更的信息及时更新,保证公开信息的有效性。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办理
第九条 申请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当场提出申请;
(二)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信函向本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东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线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请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局查询的特征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申请。
第十一条 办理答复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进行登记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制度和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
本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收费规定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
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每年1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十五条 考核评议
本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对各股室、直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接受社会公众对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本局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保障措施
本局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要的办公经费、设备,定期组织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信息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制度衔接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原有本局相关信息公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