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0000001/2026-0033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东安县发改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通知
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21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信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激励约束作用,维 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湖南省社会 信用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 水运工程、水利工程、工业工程、能源工程、农业工程、生态 环境工程、自然资源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 和方法,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信用状况作出综 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信用分数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的评价 活动。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领域具 有唯一信用评价分。
第三条 信用评价坚持各种类型、各种性质的企业一视同仁,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标准统一、互认共 享的原则,全面归集全国范围内各行业信用信息,建立覆盖所 有工程建设项目行业的统一信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省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 作,会同各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湖南省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以 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牵头开展涉信用 评价有关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结果应用,重点指导、协调各行 业行政监督部门落实招标投标主体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在 合同履约阶段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工程进 度严重滞后等重大事项的信用惩戒措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 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行 政监督部门牵头开展涉及本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指标体系 所需内容提供本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指导督促本行业行政监督 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开展信用评价扣分、归集 涉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申诉处理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牵头落实 招标投标主体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在合同履约阶段发生较 大以上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等重大事 项的信用惩戒措施。省数据局负责指导、协调信用数据共享。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涉信用信息的数据归集、记录、推送,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监测,对数 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将预警信息推送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 综合监管部门。对交易平台或现场管理中发现的、属于其职责 认定范围内的不良交易行为信息予以信用扣分并推送扣分结 果,对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推送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 行扣分处理,执行信用评价结果在交易平台中的具体应用。指 导市州交易中心开展数据分析、评估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 用信息申诉处理等工作,对市州交易中心汇总推送的信用信息 数据进行业务复核,并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协助省发展改革 委建设运行信用评价系统,推进信用评价系统与其他有关系统 对 接 。
第二章 不良行为信息
第五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部门 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各交易中心确认符合规定情形并予 以信用扣分的不良交易行为信息。不良行为按情节轻重分为一 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由本办法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明确,除严重不良行为以外的, 属于一般不良行为。
招标投标主体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影响期为1年,严 重不良行为记录影响期为2年。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影响期国家另有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到期后自动停止使用。已按有关规 定进行信用修复的,自修复之日起停止使用。
第六条 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认定为严重不 良行为,其信用评价结果直接记为零分,影响期内不得参与本 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
1、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被查实的(含投标 文件的制作机器码和MAC 码、硬盘序列号、软件序列号等文件 创建标识码、保证金或保函缴纳账户等异常一致的,多家投标 人保函由同一人经办的,或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 户,或存在不同单位投标事项均由同一人或委托人办理等可以 认定为围标串标情形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3、出借、挂靠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的。
4、盗用他人材料投标,经大数据比对发现不同投标人之间 投标文件内容大面积雷同的。
5、投标人在交易主体库中填报的涉资质、业绩、人员、信 用、奖项等信息未如实填报、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中标的。
6、中标后存在无故不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签订合同、放弃中标的 。
7、中标人对中标工程转包、非法分包的。
8、由于中标人原因不完成履约造成工程烂尾等情形的。
9、 中标人未按照投标文件所承诺的质量标准完成合同任 务,或降低工程质量、拖延工期,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内 容及相关服务货物的。
10、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被有 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11、因工程建设引发重大社会事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被有 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12、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13、 在全国范围内其他投标行为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认定为 严重不良行为,其信用评价结果直接记为零分,影响期内不得 在本省代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1、对于有异议、投诉的项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尚未作出 处罚或已出具明确意见不再重新招标的项目,再次组织招标的, 或明知项目存在违规问题,仍然组织进场交易的,或已招标项 目无故再次组织招标的。
2、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不按立项批复的工程类别、内容 和项目规模等如实录入相关信息,或不按交易平台运行规则填 写内容,或违规发布补疑通知、评标办法适用、资质、业绩、 奖项等条件设置,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影响牵引指标项选择的。
3、违规打探评标专家信息的;违规与评标专家接触的;违 反交易现场管理规定,在门禁、电梯等专家出入相关区域蹲守、 逗留,擅自进入专家等候区(休息区)、见证室、监控室等区域, 经提醒后拒不离开的。
4、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被有关 部门查实的。
5、以任何形式贿赂评标专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交易中 心工作人员的。
6、利用代理身份便利,违规收受相关投标人经济利益的。
7、利用代理身份便利,违规收集评标专家信息(含专家专 业、联系方式等),私自加入或发起专家微信群、 QQ 群的。
8、在代理项目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等有违法违规 行为,故意隐瞒、不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报告的。
9、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 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相关行政部门认 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且在惩戒期内的。
10、其他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的 。
第八条 评标专家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认定为严重 不良行为,其信用评价结果直接记为零分,直接清退出库,并 将处理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1、收受相关主体贿赂的;
2、为围标串标提供便利,泄露评标信息的;
3、为特定投标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公正评标的;
4、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出现评审 结果错误,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仍不改正的;
5、其他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的。
第九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主体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或各交易中心开展信用评价扣分的,应自作出相关决定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 “行政监督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评价方法及程序
第十条 信用评价依托信用评价系统,按照全流程电子化管 理和全流程对外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管控、分级负责、分类 评价、自动计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系统通过与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省大数据总枢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交易系统、 交易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交易主体库)、省综合评标专家 库等互联互通,归集纳入评价范畴的各招标投标主体在全国范 围内各领域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各行业的信用信息,设置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打分、信用信息公示及查询、异议处理等功 能,实现对各招标投标主体进行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并生成 信用评价结果。
信用评价系统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制度,采取必要 技术措施确保数据安全防护与系统平稳运行。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按不同评价主体分为投 标人评价指标、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指标、评标专家评价指标三 类(附件1-3)。各类评价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投标人的评价指标包括公共信用信息、行业管理信 用信息、投标行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 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包括社会综合信用评价、公共行政监 管信息。
行业管理信用信息是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的生产 经营活动状况、质量及进度管理、安全生产、诚信履约等方面 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投标行为信用信息是投标人参与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 用信息,包括守信承诺信息和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守信承诺信 息是指投标人在参与交易活动时是否如实填报资质、业绩、奖 项、人员等信息,由交易平台实时推送,存在所列情形的,纳 入一般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如与交易平台信息检录对比,发现投标人填报的字段及信息与附件资料不一致或未如实填报相关 信息造成所投项目评审不得分、得低分的,实行信用扣分。投 标不良行为信息包括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般不良行为 信息和严重不良行为信息。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指标包括综合行业指标信息、 招标投标行为指标信息。其中,综合行业指标信息包括社会综 合信用评价、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招标投标行 为指标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一代理一评价”信息、不良行为信 息。
(三)评标专家评价指标均为不良行为信息,根据行为类 别和情节轻重设定扣分项及扣分标准,对评标专家存在的不良 行为进行扣分或实施禁入惩处。
第十三条 投标人信用评价实行得分、扣分制综合信用评 价,信用评价指标权重和分值按以下规则设定(详见附件1):
(一)投标人公共信用信息、行业管理信用信息、投标行 为信用信息三类一级指标计分权重分别为15%、60%、25%,总 分100分。根据需要,将一级指标分解为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 并设定相应权重。各级指标根据得分和权重汇总计算形成该投 标人信用评价得分。
(二)二级指标社会综合信用评价和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为 得分项。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由系统自动归集国家公共信用综合 评价结果直接赋分;行业综合信用评价计算规则为:由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投标人具有本行业施工、设计、监理等领域 所有资质对应的信用评价分,即在相关行业有多少个资质,就 归集多少个对应的信用评价分。该信用评价分既可以是省级行 政监督部门组织评价得出,也可以直接采用国家信用评价结果, 具体采用何种评价结果,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自行确定。如投 标人具有相关资质但未达到评价标准未纳入评价范围的,则按 本省相关行业领域平均分下浮10%作为该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 如无评价分的行业暂赋满分,待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做出评价结 果后,再予以采用。同时,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须提供投标人近 一年所具备资质实施的对应的全省项目总金额(以竣工时间为 准,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时间判断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无项目金额统计数据的,可采用投标人在交 易主体库中填报方式统计,经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推送使 用。获取投标人各资质对应的信用评价分和实施项目总金额后,
按以下公式计算投标人行业综合信用评价分:
(A行业施工类评价分*A行业施工类项目中标履约金额)+(A行业勘 察设计类评价分*A 行业勘察设计类项目中标履约金额)+A……-(B行

额)+(B 行业勘察设计类项目中标履约金额)+B……-C行业...
(三)其他二级指标为扣分项的,基准分设定为100分, 根据投标人的不良行为信息数予以扣分,最多扣减至0分为止。
(四)投标人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评价分按联 合体组成单位中最低信用评价得分认定。首次入湘投标或在湘未承包过工程项目的企业,暂不开展信用评价,以本省信用评 价平均分作为基准分,按照指标权重减去其不良行为扣分后, 作为其投标信用评价得分。
(五)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采用等级制的,按高至低依 次对应信用评价分数的100、90、80、70(按百分制的计分方式), 即最高等级对应信用评价分数100,次高等级对应信用评价分数 90,依次类推。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得分、扣分制综合信用 评价,信用评价指标权重和分值按以下规则设定(详见附件2):
代理机构综合行业指标信息和招标投标行为指标信息两类 一级指标,权重各占50%,总分100分。各一级指标分解为若 干二级指标,并分别设置相应分值权重,通过直接得分或扣分 方式计算各二级指标得分,各二级指标汇总形成信用评价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按以下规则计分(详见附件3):
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对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的 一般不良行为根据对应的分值进行扣分,形成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行为的信用评价应以交易平台、行政监 督平台提供的数据为主要依据,涵盖从项目入场至合同签订完 毕期间。在交易平台运行过程中,各级交易中心通过系统监测 发现交易主体存在能够直接判定识别的不良行为的,可作出交 易流程阻断并同步生成信用扣分依据,由省交易中心复核后, 直接进行信用扣分并记录推送扣分结果,可直接判定识别的不良行为情形实行动态清单制管理,后续可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相 关政策和交易平台的运行规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交易中 心组织修订发布,修订后的内容将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平台进行发布;涉及弄虚造假、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或线索需 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先由交易中心作出流程阻断处理,交易 系统统一归集、保存相关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和相关线索推送 至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 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认定。同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法 依规主动开展监督管理活动,或接收并处理相关市场主体对信 用评价的投诉举报。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在行政监督 平台上实行全过程留痕、线上办理、闭环管理。需要相关部门 协同配合的,应线上推送至相关部门协助办理。行政监督部门 做出处理后,应及时公开通报处理结果和信用扣分结果,并将 信用扣分结果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市(州)相关部门政策执行和 业务开展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每月一评、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系 统于每月5日0:00,根据所收集数据计算各招标投标主体信用 评价分数,并于当日9:00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同步推送至省招 标投标监管网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 平台”)发布,公示期3天。公示后的评价分数于每月15日10:00 正式启用。涉及评标专家信用评价的,只公布信用扣分结果或清退出库情况。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系统将对各招标投标主体(评标专家除 外)信用评价结果的各评价指标得分、实施项目金额等相关内 容进行公示,任何人可进行查询,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被评价 主体可查看具体评价得分明细。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交易系统每月15日10:00从信用评价系统获取各 投标人最新信用评价分,自动匹配至各投标人,作为评标的形 式审查及计分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一年内不得在省 内代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分低于60分的,按《湖南省综合评标专 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及时 清退出库。
第二十条 对于年度信用得分较高的招标投标主体,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可在交易服务平台、场内大屏进行公开展示,实施 正向宣传;投标人可少交或免交投标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另 行制定;鼓励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优先考虑;对评标专 家进行优先续聘;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减少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频 次 。
第二十一条 经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招标投标主 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需要在其他行业实施联合惩戒的,或者经其 他有关部门认定,招标投标主体在其他行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需 要在招标投标领域实施联合惩戒的,按相关程序实施。
第五章申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申诉应当遵循“谁认定、 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信用信息申诉处理和错误纠正处理主体。
招标投标主体认为行政监督部门及交易中心认定的信用信 息与事实不符,对信用评价结果产生影响的,可在公示期内通 过交易服务平台向该信用信息认定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 信息推送至行政监督平台,由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应在收 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 申诉人,所认定的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在2日内将更正 信息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予以纠正。
招标投标主体认为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因信 息遗漏、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信用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可在公 示期内通过交易服务平台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诉,申诉信息 推送至行政监督平台。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 起5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经核实 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在2日内将更正信息推送至信用评价系统予以纠正。
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指导本系统信用信息申诉办理工作, 省发改委对信用信息申诉办理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主体信用信息 存在错误或失实的,可以向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举报,经调 查核实反映和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因信用评价结果错误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 标主体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通过异议、投诉程序提请招 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主体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信用 评价结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理并依法认定为失信 行为或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 作人员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记录、认定、公开、共享和使用 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 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附件:1.投标人信用评价指标、计分规则及数据来源表
2.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计分规则及数据 来源表
3.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指标、计分规则及数据来源表
附件1
投标人信用评价指标、计分规则及数据来源表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编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信息来源 |
更新周期 |
数据共享 方式 |
信用计分 执行主体 |
|
A公共信用 信息(15%) C306 |
A1社会综合信 用评价(50%) |
A100 |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
|
直接取评分 |
省社会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获取 |
每月更新 |
接口,直接获 取 |
省发展改革 委 |
|
A2公共行政监 管信息(50%) |
A200 |
基准分 |
100 |
|
|
|
库表,直接获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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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1 |
非招标投标行为被行政机关作出罚款金额 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行 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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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次 |
省社会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交易主体 库获取 |
每月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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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1 |
非招标投标行为被行政机关作出罚款金额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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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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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 |
非招标投标行为被行政机关作出罚款金额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责令停产停 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或被有关部门 认定为失信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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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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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3 |
非招标投标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严重失 信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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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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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业管理 信用信息 (60%) |
B1行业综合信 用评价结果信 息 ( 1 0 0 % ) |
B100 |
本省住建、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农业 农村、自然资源等省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基于行业管理对投标人的行业综合信用评 价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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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投标人在 各行业施工、设 计、监理等领域 所有资质对应 的信用评价分 和近一年所实 施项目总金额, 计算公式详见 本表附注。 |
省大数据总枢纽、 交易主体库获取 |
每月更新 |
接口,经各行 政监督部门认 定后推送 |
各行政监督 部门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编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信息来源 |
更新周期 |
数据共享 方式 |
信用计分 执行主体 |
|
C投标行为 信用信息 (25%) |
C1守信承诺信 息 ( 5 0 % ) |
C100 |
基准分 |
100 |
|
|
|
接口 |
省交易中心 |
|
C101 |
故意不采用类似业绩、奖项信息造成所投 项目评审得低分或不得分 |
|
-10分/次 |
交易平台直接认定, 直接推送至信用评价 系统或行政监督部门 主动管理 |
每月更新 |
库表,直接获 取 |
|||
|
C102 |
投标人在交易主体库或交易系统中填报的 评审关键信息(如时间、主体、等级、类 别、规模等)与附件证明资料不一致或未 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的 |
|
-10分/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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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3 |
违反行业监管部门关于投标人主要人员重 复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其投标文件中 列明的主要投标人员未解除行业监管部门 履约管控再次参与同类项目投标的 |
|
-10分/次 |
||||||
|
C104 |
投标人为满足招标要求,使用同一类别的 项目多个合同进行叠加来满足单个牵引指 标项的规模要求的 |
|
-10分/次 |
||||||
|
C105 |
投标中使用的主要人员社保或资格资质不 在本单位注册或登记的。 |
|
-10分/次 |
||||||
|
C106 |
开标时未解密的;暗标项目中暴露名称、 设置暗记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 |
|
-10分/次 |
||||||
|
C107 |
主要履约人员不属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 关键岗位人员,且未及时进行变更或招标 人未批准的 |
|
-10分/次 |
||||||
|
C108 |
合同签订信息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的 |
|
-10分/次 |
||||||
|
C109 |
恶意举报被查实的 |
|
-10分/次 |
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通过行政监督平台作 出处理后,推送至信 用评价系统 |
库表,经行政 监督部门认 定后推送 |
各行政监督 部门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编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信息来源 |
更新周期 |
数据共享 方式 |
信用计分 执行主体 |
|
C投标行为 信用信息 (25%) |
C2一般投标不 良行为信息 (50%) |
C201 |
投标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警告、通报 批评、处罚金额1万元以下等行政处罚的 |
|
-5分/次 |
省社会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获取、行政 监督平台推送 |
每月更新 |
库表,直接获 取 |
省发展改革 委 |
|
C202 |
投标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罚款金额 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行政 处罚的 |
|
-10分/次 |
||||||
|
C203 |
投标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罚款金额5 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行政 处罚的 |
|
-15分/次 |
||||||
|
C204 |
投标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罚款金额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被有关部门认 定为失信行为的 |
|
-20分/次 |
||||||
|
C3严重投标不 良行为信息 |
C301 |
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投 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含 MAC码、硬盘序列号、软件序列号等)、 保证金(保函)缴纳账户等出现一致的, 多家投标人保函由同一人经办,或所需资 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或不同单 位投标事项均由同一人或委托人办理等可 以直接认定为围标串标的情形) |
|
每发生一例,信 用评价结果直 接记为零分 |
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通过行政监督平台 作出处理后,推送至 信用评价系统 |
实时更新 |
省交易中心 |
||
|
C30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 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
|
|||||||
|
C303 |
出借、挂靠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 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
|||||||
|
C304 |
盗用他人材料投标,经大数据比对发现不 同投标人之间投标文件内容大面积雷同的 |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编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信息来源 |
更新周期 |
数据共享 方式 |
信用计分 执行主体 |
|
C投标行为 信用信息 (25%) |
C3严重投标不 良行为信息 |
C305 |
投标人在交易主体库中填报的涉资质、业 绩、人员、信用、奖项等信息未如实填报, 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中标的 |
/ |
每发生一例,信 用评价结果直 接记为零分 |
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通过行政监督平台 作出处理后,推送至 信用评价系统 |
实时更新 |
库表,经行政 监督部门认 定后推送 |
各行政监督 部门 |
|
C306 |
中标后存在无故不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签 订合同、放弃中标的 |
||||||||
|
C307 |
中标人对中标工程转包、非法分包的 |
||||||||
|
C308 |
由于中标人原因不完成履约造成工程烂尾 等情形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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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09 |
中标人未按照投标文件所承诺的质量标准 完成合同任务,或以报价过低为由而降低 工程质量、拖延工期,或提供不符合要求 的工程内容及相关服务货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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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10 |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 事故,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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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11 |
因工程建设引发重大社会事件造成严重负 面影响,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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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12 |
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名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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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13 |
在全国范围内其他投标行为被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部门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
省社会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获取, |
库表,经综合 行政监督部门 认定后推送 |
省发展改革 委 |
注:1.行业综合信用评价计算公式:
(A行业施工类评价分*A行业施工类项目中标履约金额)+(A行业勘 察设计类评价分*A行业勘察设计类项目中标履约金额)+A……-(B行 业施工类评价分*B行业施工类项目中标履约金额)+(B 行业勘察设
行业综合 计类评价分*B行业勘察设计类项目中标履约金额)+B……+C行业 …… 信用评价分 (A 行业施工类项目中标履约金额)+(A 行业勘察设计类项目
中标履约金额)+A……+(B 行业施工类项目中标履约金
额)+(B 行业勘察设计类项目中标履约金额)+B……-C行业 … .
2.投标主体在其他行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需要在招投标领域实施联合惩戒的,按相关程序在招投标领域实施行业禁入。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计分规则及数据来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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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编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信息来源 |
更新周期 |
数据共享 方式 |
执行主体 |
|
A综合行 业指标 信息 (50%) |
A100 社会信用 综合评价 (60%) |
A100 |
国家公共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
|
直接取评分 |
省社会信用 信息共享平 台获取 |
每月更新 |
接口,直 接获取 |
省发展 改革委 |
|
A200 基本情况 (20%) |
A200 |
信息核查 |
100 |
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 开展的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 核查中获核查通过的,得满分, 核查不通过的,得0分。 |
省招标代理 机构及从业 人员信息管 理系统获取 |
库表,直 接获取 |
省发展 改革委 |
||
|
A201 从业人员 (20%) |
A201 |
有效项目负责人数量 |
100 |
5人以上的,得100分;3-5人 的,得80分;1-2人的,得60 分;无有效项目负责人的,得0 分。上述有效项目负责人是指 在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为项目 负责人,且近一年内代理不少 于1个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项 目负责人。(计入招标代理业 绩的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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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编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信息来源 |
更新周期 |
数据共享 方式 |
执行主体 |
|
B招投标 行为指 标信息 (50%) |
B1 “ 一代理 一评价” 扣分行为 (50%) |
B100 |
基准分 |
100 |
每发生一例扣3分,实行机构和 人员“一事双扣”。 |
省招标代理 机构及从业 人员信息管 理系统、行 政监督平台 推送 |
每月更新 |
接口,直 接获取 |
省发展 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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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1 |
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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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2 |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 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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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3 |
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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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表,直 接获取 |
省发展 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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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4 |
委托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不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收费不能涵盖组织招 标的成本,在委托合同和招标文件 规定以外向有关主体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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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5 |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 项目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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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6 |
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招标,仍然收 取招标文件资料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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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7 |
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向招标 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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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8 |
未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或未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 未中标的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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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9 |
不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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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0 |
未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 情况的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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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1 |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范性文 件情形,但因情节轻微,未予行政 处罚或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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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编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信息来源 |
更新周期 |
数据共享 方式 |
执行主体 |
|
B招投标 行为指 标信息 (50%) |
B1 “ 一 代理 一评价” 扣分行为 (50%) |
B112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 开标的;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到达 开标现场组织开标评标、处理异议 的 |
|
每发生一例扣3分,实行机构 和人员“一事双扣”。 |
交易平台直 接认定,直接 推送至信用 评价系统或 行政监督部 门主动管理 |
每月更新 |
库表,直 接获取 |
省交易 中心 |
|
B113 |
招标文件中的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 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注明的人员 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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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 件未按照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 标准文本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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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5 |
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瑕疵,内容存在矛 盾,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编制招标文件不如实填写项目基本信 息错误匹配评标办法和资质、业绩要 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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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一般不良 行为 (50%) |
B201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 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 投标人提供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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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警 告、通报批评、处罚金额1万元 以下等行政处罚的:-5分次 代理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罚 款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 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10分/次 代理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罚 款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15分/ 次 代理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罚 款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 处罚或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失信行 为的: -20分次 |
省社会信用 信息共享平 台、行政监 督平台推送 |
库表,经 行政监督 部门认定 后推送 |
省发展 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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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2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进入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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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编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信息来源 |
更新周期 |
数据共享 方式 |
执行主体 |
|
B招投标 行为指 标信息 (50%) |
B2 一般不良 行为 (50%) |
B203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 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 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 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 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
代理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 警告、通报批评、处罚金额1 万元以下等行政处罚的:-5分/ 次 代理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 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 元)5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10 分/次 代理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 罚款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 元),2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 -15分/次 代理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 罚款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 万元)、停业整顿、吊销营业 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被有关部门 认定为失信行为的:-20分/次 |
省社会信用 信息共享平 台、行政监 督平台推送 |
每月更新 |
库表,经 行政监督 部门认定 后推送 |
省发展 改革委 |
|
B204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 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 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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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5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 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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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6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者个人 参加投标或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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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7 |
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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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8 |
超过招标投标法条例规定的比例收 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 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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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9 |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 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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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编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信息来源 |
更新周期 |
数据共享 方式 |
执行主体 |
|
B招投标 行 为 指 标 信 息 (50%) |
B2 一般不良 行为 (50%) |
B21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 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或者泄露标底。 |
|
代理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 警告、通报批评、处罚金额1 万元以下等行政处罚的:-5分/ 次 代理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 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 5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10分/ 次 代理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 罚款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 元),2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 -15分/次 代理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 罚款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 万元)、停业整顿、吊销营业 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被有关部门 认定为失信行为的:-20分/次 |
省社会信用 信息共享平 台、行政监 督平台推送 |
每月更新 |
库表,经 行政监督 部门认定 后推送 |
省发展 改革委 |
|
B21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 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 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 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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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212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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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3 |
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 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编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信息来源 |
更新周期 |
数据共享 方式 |
执行主体 |
|
B招投标 行为指 标信息 (50%) |
B3 严重不良 行为 |
B301 |
对于有异议、投诉的项目,相关行政 监督部门尚未作出处理或不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重新招标情形以及相 关行政监督部门已出具明确意见不 再重新招标的项目,再次组织招标 的 。 |
/ |
每发生一例,信用评价结果直 接记为零分 |
交易平台直 接认定,直接 推送至信用 评价系统或 行政监督部 门主动管理 |
实时更新 |
库表,直 接获取 |
省交易 中心 |
|
B302 |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不按立项批 复的工程类别、内容和项目规模等如 实录入相关信息,或违规发布补疑通 知、评标办法适用、资质、业绩、奖 项等条件设置,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影响牵引指标项选择的。 |
/ |
|||||||
|
B303 |
违规打探评标专家信息的;违规与 评标专家接触的;违反交易现场管 理规定,在门禁、电梯等专家出入 相关区域蹲守、逗留,擅自进入专 家等候区(休息区)、见证室、监 控室等区域,经提醒后拒不离开的。 |
/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编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信息来源 |
更新周期 |
数据共享 方式 |
执行主体 |
|
B招投标 行为指 标信息 (50%) |
B3 严重不良 行为 |
B304 |
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弄 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
/ |
每发生一例,信用评价结果直接 记为零分 |
交易平台、 行政监督平 台推送 |
实时更新 |
库表,经 行政监督 部门认定 后推送 |
省发展 改革委 |
|
B305 |
以任何形式贿赂评标专家、监管部 门工作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 |
/ |
|||||||
|
B306 |
利用代理身份便利,违规收受相关投 标人贿赂或经济利益的。 |
/ |
|||||||
|
B307 |
利用代理身份便利,违规收集评标 专家信息(含专家专业、联系方式 等),私自加入或发起专家微信群、 QQ群的。 |
/ |
|||||||
|
B308 |
在代理项目过程中,发现招标人、 投标人等有违法违规行为,故意隐 瞒、不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报告的。 |
/ |
|||||||
|
B309 |
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因 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 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相 关行政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认 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 |
/ |
库表,直 接获取 |
||||||
|
B310 |
其他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
/ |
库表,经 行政监督 部门认定 后推送 |
附件3
评标专家信用指标评价、计分规则及数据来源表
|
一级指标 |
编号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信息来源 |
更新周 期 |
数据 共享方式 |
执行主体 |
|
A一般不良 行为信息 |
A000 |
基准分 |
100 |
|
|
|
接口 |
省发展改革委 |
|
A101 |
私自建立(加入)评标专家、招标投标单位、代理机构 等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体平台 |
|
-20/次 |
行政监督平 台推送 |
每月更 新 |
库表,经行 政监督部 门认定后 推送 |
各行政监督 部门 |
|
|
A102 |
私下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宴请的 |
|
-20/次 |
|||||
|
A103 |
请假时间超过两个月,不按规定书面说明原因的 |
|
-20/次 |
|||||
|
A104 |
不按规定完成教育培训的 |
|
-20/次 |
|||||
|
A105 |
不及时更新维护评标专家库个人信息,工作单位变动或 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不及时更新信息的 |
|
-20/次 |
|||||
|
A106 |
不配合招标人组织的复核、复评工作 |
|
-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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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7 |
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 |
|
-20/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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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8 |
在参与项目评标中发现存在被“打招呼”干扰评审工作等 情形,不及时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
-20/次 |
|||||
|
A109 |
不按明确的评审规定进行评标,造成评审结果错误的 |
|
-20/次 |
|||||
|
A110 |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 致,或显示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 但未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 |
|
-20/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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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1 |
拒不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
|
-30/次 |
|||||
|
A112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
-30/次 |
|
一级指标 |
编号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信息来源 |
更新周 期 |
数据 共享方式 |
执行主体 |
|
A一般不良 行为信息 |
A113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评标进程的 |
|
-30/次 |
行政监督平 台推送 |
每月更 新 |
库表,经行 政监督部 门认定后 推送 |
各行政监督 部门 |
|
A114 |
在评标过程中故意诱导为某个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的 |
|
-30/次 |
|||||
|
A115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者出现评审错 误等,且被提醒后拒不改正的; |
|
-30/次 |
|||||
|
A116 |
确认抽取应答后,未及时进行临时请假不参加评标活动, 或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 |
|
-20/次 |
|||||
|
A117 |
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 其他理由拒绝参与评标 |
|
-20/次 |
|||||
|
A118 |
迟到超过规定时间的 |
|
-20/次 |
各 级 交 易 中 心 在 平 台运行、监 测过程中直 接认定,直接 推送至信用 评价系统或 行政监督部 门主动管理 |
库表,直接 获取 |
省交易中心 |
||
|
A119 |
违规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评标期间,违规使用 通讯工具对外联络的 |
|
-20/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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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 |
在评标过程中消极应付,为获取更多评审费用,故意拖 延评标时间的 |
|
-20/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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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1 |
不遵守评标纪律,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影响评标工作 正常进行 |
|
-20/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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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2 |
在评标过程中进行倾向性、诱导性发言 |
|
-20/次 |
|||||
|
A123 |
因评标劳务报酬(评标费和交通费)异议而拒绝评标或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或超标准索要评标额外劳务报 酬 |
|
-20/次 |
|||||
|
A124 |
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
|
-20/次 |
|||||
|
A125 |
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
|
-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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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26 |
在评标报告上不署名、不提评审意见的,在复核(评) 时无正当理由修改主观分等行为 |
|
-20/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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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7 |
在评标工作期间擅离职守或无故中止评标的 |
|
-30/次 |
|
一级指标 |
编号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信息来源 |
更新周 期 |
数据 共享方式 |
执行主体 |
|
A一般不良 行为信息 |
A128 |
不按交易平台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判,且经过多次提醒后 仍未按规则执行的 |
|
-30/次 |
交易平台直 接认定,直接 推送至信用 评价系统或 行政监督部 门主动管理 |
每 月 更 新 |
库表,直接 获取 |
省交易中心 |
|
A129 |
主观分评审项打分畸高畸低,经交易系统分析出现预警 的 |
|
-30/次 |
|||||
|
B严重不良 行为信息 |
B201 |
收受相关主体贿赂的 |
|
每发生一 例,信用评 价结果记 为零分,直 接清退出 库。 |
经行政监督 平台或各级 交易中心在 平台运行、 监测过程中 推送 |
实时更 新 |
库表,经行 政监督部 门认定后 推送 |
省发展改革委 |
|
B202 |
为围标串标提供便利,泄露评标信息的 |
|
||||||
|
B203 |
为特定投标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公正评标的 |
|
||||||
|
B204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出现评审 结果错误,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仍不改正的 |
|
库表,直接 获取 |
省交易中心 |
||||
|
B205 |
其他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的 |
|
库表,经行 政监督部 门认定后 推送 |
省发展改革委、各 行业行政 监督部门 |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