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开展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浏阳华盛烟花厂爆炸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李强总理批示要求以及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案为鉴,举一反三,维护好全县商务领域安全稳定,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转化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的实际行动,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惨痛教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以严而又严、实而又实的实际行动守住安全发展底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6年5月底结束,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筹推进。
三、排查整治范围
(一)共同部分
1.商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有关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建立台账,自行整改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商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演练情况;从业人员接受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能力情况(熟悉岗位职责,掌握安全事故防范基本常识,正确使用消防器材,设备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上岗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贯彻情况。
3.商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特别是人员密集型场所消防审验合格情况;有消防控制室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防火门、防火分隔等设施设备的配套和完好情况,值守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畅通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及应急照明的设置和完好情况。
(二)分类部分
1.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商贸经营企业。多产权建筑、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消防设施明确统一管理单位情况;公共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内外部装修材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救援口设置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及维护、检验情况;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情况;消防器材合理配备及使用功能完备情况;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冷库、“两电”安全、建筑物管理情况等。
2.集贸市场。督促市场运营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乡镇、街道落实好属地管理,对市场整体安全情况,包括设施设备、消防设施、防火措施、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安全标识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查看市场的建筑结构是否稳固,有无明显安全隐患,电气线路是否合规,排查是否存在电气火灾风险,应急照明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防设备是否齐全等。
3.旧货市场。落实《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情况;室内消火栓、机械排烟口、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等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等标识情况;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材料情况;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情况;消防器材合理配备及使用功能完备情况;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冷库、“两电安全、建筑物管理、有限空间作业情况等。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畅通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识的设置和完好情况;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情况;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情况;特种设备操作、检验情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作业区与生活区、居民区等非作业区域物理分隔情况;易燃物、可燃物分类存放管理及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分隔等安全状况;取得相关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资质情况,违规收储危险品或超范围回收废旧物品情况。
5.成品油流通企业。落实《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情况;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设置加油机防撞栏和相关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志;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具等。
6.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情况;有火灾、爆炸风险的电池储存场所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措施,事故通风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情况;必须在有资质认定的拆解场地内拆解报废机动车;回收车辆登记情况;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废弃物流向情况;动火动焊作业情况,废油、废旧电瓶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及使用功能完备情况;拆解后废弃物的存储,处置技术规范情况。(检查重点参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2019)
7.餐饮领域。落实《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业主单位)对承租餐饮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燃气紧急切断阀情况;厨房应进行防火分隔,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情况: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情况,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及状态完好情况;各类应急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情况,建筑物二层以上是否存在封堵窗户等逃生通道情况。
8.住宿领域。客房内配置应急疏散指示图,禁止卧床吸烟标志,按床位配置疏散逃生面罩情况;畅通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识的设置和完好情况;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情况;消防器材合理配备及使用功能完备情况;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冷库、“两电”安全、建筑物管理、有限空间作业情况。
9.展览领域。按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境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制定展览活动安全生产方案及应急预案,明确安全生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情况;公安部门对活动安全许可审批情况;活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建立运行情况;室内空间与承载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情况;活动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畅通疏散通道,现场各类疏散标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安保人员配置,落实巡查制度等情况;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情况。(检查重点参考《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35181-2025)
10.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领域。落实《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情况;督促企业遵守我国及所在国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执行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督促企业外派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督促企业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演练情况。
宾馆(住宿领域),饭店(餐饮领域),商场,集贸市场等涉及商贸流通领域的生产经营场所均列入人员密集型场所范畴,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各项工作落实。针对当前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迅速摸清底数。各乡镇(场)要摸清辖区内商贸领域企业情况,并建立详细台账,于5月22日前上报县商务局(详见附表1)。
(三)强化统筹推进。要坚决杜绝隐患排查不严不实不细、走形式走过场等现象,对“查而不治、查而不改”“屡禁不止、屡改屡犯”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做好后续督促整改工作。
(四)加大督导力度。督导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用电、用气、消防等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救援常识,提高全行业和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避险减灾技能;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及时报送情况。各乡镇(场)于5月22日前上报隐患排查表,联系方式,0746-4211206,电子邮箱:dasw4211206@163.com。
附件2
商务系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事项清单
(商务部办公厅2025年1月26日印发)
本清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务部门职责定位和任务分工制定,作为商务系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工作指引,不作为商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重大事故责任倒查依据。
商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以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和《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 号)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为准。
列举事项供工作参考,并可结合实际完善。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商贸经营主体
(一)零售、餐饮经营主体未依法依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从业员工未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二)零售、餐饮经营主体未依法依规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零售场所物品摆放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
二、旧货市场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二)未对从业员工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
(三)开设在建筑物内的旧货市场未依法依规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
(四)场所内物品摆放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
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二)未对从业员工进行设施设备操作等上岗前安全培训。(三)场所内物品摆放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
四、成品油流通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巡查台账。
(二)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并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未设置加油机防撞栏和相关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未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具。
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钊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二)企业未在有资质认定的拆解场地内拆解报废机动车。任钊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二)企业未在有资质认定的拆解场地内拆解报废机动车。
六、中央储备承储企业
(一)中央储备肉、边销茶、生丝承储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中央储备肉、边销茶、生丝承储企业未定期对储存库电气、电路、防汛、防火、制冷等设施设备故障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七、餐饮领域
(一)餐饮经营主体未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未对从业人员不定期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二)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主体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三)餐饮经营主体未按消防法及当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八、住宿领域
(一)住宿经营主体未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未对从业人员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二)住宿经营主体未按消防法及当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九、展览领域
(一)按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履行审北或备案程序的境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未制定展览活动安全生产方案及应急预案,未明确安全生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 人以上的在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未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取得相应级别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复的活动安全许可。
十、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领域
各乡镇、场要按照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部署,加强属地管理,压实有关企业主体责任。
(一)未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做到“不培训、不派出”。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未妥善处置境外安全生产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