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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应急管理局部门权责清单
  • 2021-03-04 11:39
  • 来源: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 【字体: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股室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烟花爆竹和危化品监管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烟花爆竹和危化品监管股主要负责人

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和危化品监管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烟花爆竹和危化品监管股主要负责人

3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4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6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7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8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9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10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11

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12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13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14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15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16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17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18

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19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20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21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22

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23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24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25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26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27

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28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29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30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31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32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33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34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35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36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37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38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39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40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4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42

擅自修改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43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44

公众聚集场所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45

公众聚集场所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46

公共交通工具、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47

公共交通工具、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48

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违法行为未及时劝阻、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49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职能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非法经营组织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经认定为非法经营单位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停产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取缔依据等内容。 5.公告阶段:在公开媒体公告停产决定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50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职能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非法经营组织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经认定为非法经营单位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停产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取缔依据等内容。 5.公告阶段:在公开媒体公告停产决定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51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职能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非法经营组织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经认定为非法经营单位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停产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取缔依据等内容。 5.公告阶段:在公开媒体公告停产决定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52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职能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非法经营组织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经认定为非法经营单位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停产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取缔依据等内容。 5.公告阶段:在公开媒体公告停产决定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53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职能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非法经营组织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经认定为非法经营单位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停产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取缔依据等内容。 5.公告阶段:在公开媒体公告停产决定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54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消防大队

1.立案责任:对依据职能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非法经营组织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经认定为非法经营单位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停产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取缔依据等内容。 5.公告阶段:在公开媒体公告停产决定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55

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消防大队

1、受理责任:受理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检查责任:对重点消防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节能义务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察执法。 3、决定责任:对检查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或执法通知书和结果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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