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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后期处置
  • 2009-01-12 00:00
  • 来源: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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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善后处置
      1、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2、疫病控制
    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3、现场清理   
      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4、恢复与重建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交通、邮政、电信、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县人民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全县各级各部门提供资金、物资支援。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受损失情况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5、征用补偿
     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返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二)社会救助
      1、募捐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
    2、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保险机构通报情况;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四)调查和总结 
     1、调查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
     2、总结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急工作总结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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