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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附则、附录
  • 2009-01-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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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词术语
     本总体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地震等;二类是事故灾难,如民航、铁路、公路、水运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火灾事故等;三类是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食物中毒、动物疫情等;四类是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上访等。  
     (二)预案体系与管理
     1、县总体应急预案
     本总体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应急委办公室每年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践和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总体应急预案实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使之不断完善。
     2、县专项应急预案
     县专项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部门、单位具体行动方案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行动方案,报同级专项应急委备案。
     4、企业应急方案   
     生产经营企业和人群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需要制订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备案。
     (三)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订与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应急委办公室承办。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录(二):县直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附录(三):县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附录(四):各种规范性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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