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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解读
  • 2026-05-12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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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解读: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该条款禁止在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获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税收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政府随意为特定经营者提供税收减免、税率优惠等,会使其成本降低,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不利于其他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破坏市场公平性。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府的财政奖励和补贴若具有选择性和差异化,仅针对特定经营者,会影响市场公平。合理的财政奖励或补贴应基于公共政策目标,且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公平对待。若随意给予特定企业高额财政奖励或补贴,会使其有更多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研发等,而其他企业因缺乏同等支持,在市场竞争中可能处于劣势,扭曲市场资源配置。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要素获取方面如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若特定经营者能以更低价格或更便捷方式获取,将降低其生产成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费等,也是企业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对特定经营者给予优惠,会造成成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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