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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 2025-11-13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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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科技成果工程化与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拥有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组建工程中心旨在通过科研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
第三条 永州市科学技术局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申报受理、审批、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围绕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立足企业,服务行业,通过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2、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新模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3、通过成果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形成和发展;4、培养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批在行业领域具有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5、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国际与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工程中心推荐单位包括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国家、省级科技园区、在永高校院所等,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
2、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进行管理;
3、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工程中心评估
第六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负责组建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资产及经费监督管理;
3、负责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2)在行业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一流或领先地位;(3)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意识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
(4)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
(5)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比较完备的检测、测试设备;
(6)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
实。
(7)无不良诚信纪录。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规模要求: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在行业处于龙头地位,上年度固定资产规模不得低于2500万元,近两年来年均销售收入不得低于 3000万元。
(2)研发机构要求: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3)研发人员要求:拥有10人以上的研发队伍,其中固定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70%,本科学历和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有学术带头人梯队。
(4)经费投入要求: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发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来研究开发费用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在组建过程中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相应的匹配资金。
(5)研发能力要求:依托单位近五年承担2项以上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者具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发明专利授权),有PCT申请或国外专利申请的优先列入。
(6)研发成果要求:申报单位已经取得了准备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或者近三年来具有国家或省科技厅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
第八条 申请工程中心认定的单位,应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下列材料:《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表》(附后);《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后);及其它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评审立项:
(一)常年申报,集中受理,申报单位(企业)报送申请表;由市科学技术局主管科室对口初审。
(二)初审通过的单位,市科学技术局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科技业务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全程参与监督(三)市科学技术局局务会研究,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决定予以授牌。
第十条 优先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内外企业集团联合共建研发中心,鼓励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研发中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被撤销资格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一)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
(二)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三)依托单位有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未按规定使用政府给予的工程技术研究、科研经费或将经费转作它用。
第十三条 对经批复的工程中心给予以下支持:
(一)经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市科学技术局颁发授予“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牌匾,由受益财政酌情给予科技经费支持;争取到国家、省科技项目的,市科技经费酌情予以配套。
(二)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每年组织一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评估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6日起施行
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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