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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 东安县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 2021-08-3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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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  东安县税务局

关于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效提升破产处置质量和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东安县人民法院与东安县税务局就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共同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东安县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

                                                  2021年8月31日

关于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一、破产涉税服务事项

1.【办理权限】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破产企业(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下同)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2.【税务查询】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以债务人身份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如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3.【政策咨询】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窗口、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

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管科技部门、税政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问题咨询。对于难以答复的疑难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及时予以答复。

管理人或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进行资产处置等,可以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内容提供税收测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支持,及时予以答复。

4.【非正常户解除】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就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并补办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办理撤销非正常户认定相关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理相关涉税处理事项。

5.【纳税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补缴税(费)、滞纳金、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直接申报缴纳。

6.【发票领用】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等原因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接受处罚等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将因丢失税控设备、发票等产生的罚款进行债权申报。

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破产受理优惠涉税事项

7.【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

8.【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破产受理后的破产企业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人应当进行申报。管理人可依据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管理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依审批权限进行核准。

9.【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税务处理】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管理人认为企业符合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咨询或者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做好政策辅导或者落实。

三、税收债权申报涉税事项

10.【税收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在破产程序法定期限或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的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同时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企业所欠税(费)(包括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税收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时,应当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税率(征收率)、计算方式以及征收依据等内容。

11.【债权登记及审查确认】管理人应当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债权额、申报债权的证据、优先权情况、申报时间等事项,对申报的税收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12.【税收债权核对】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

13.【抵销权的适用】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既有欠税又有多缴税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行使抵销权,同种税间以多缴税款抵欠税,不同税种应按流程分别申请退税和缴纳税款。

四、破产程序终结涉税事项

14.【税务注销】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税务注销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予以税务注销,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15.【税务信息变更】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16.【纳税信用修复】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重整企业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重整计划、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税务机关可充分运用与银行间的纳税信用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经企业授权后向相关银行开放查询。

五、其他涉税事项

17.【税务检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此前已经启动尚未办结的税务检查程序可继续开展;一般不再启动新的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18.【强制措施】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该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税收强制措施。

19.【管理责任】管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

2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安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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