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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解读——《不动产登记规程》
  • 2026-05-1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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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解读——《不动产登记规程》

一、基本情况

标准名称:不动产登记规程

标准号:TD/T 1095—2024

发布日期:2024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24年9月1日

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天津市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等

技术归口: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分技术委员会(SAC/TC93/SC6)。

二、研制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要求,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切实发挥不动产登记“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本质作用,制定该标准。

三、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该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一般规定、登记程序、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以及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其他登记和登记资料管理与利用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关键技术要求解读

该标准以《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为基础,衔接最新法律法规规章、改革要求、政策文件以及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规范了各类权利登记和其他登记、完善了登记资料管理利用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完善权利登记内容。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林权、居住权的相关内容,增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内容,依法确定了不动产抵押范围、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增加了“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诚信体系建设内容,删除了所有申请材料的兜底性条款。

2)全面落实改革要求。专章规定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明确了电子介质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登记资料管理的程序及要求。明确地籍调查宜贯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供应等各管理环节,实现“一码管地”。

3)吸收有益实践成果。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增加告知承诺制,完善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内容;明确法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嘱托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规则,原则上登记机构应当对完税结果进行把关;明确登记原因性文件或者登记行为被撤销时,按照更正登记办理;“飞地”由飞入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共同申请。

4)修改登记簿证。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耕地、水域、滩涂)、土地经营权登记信息(耕地、水域、滩涂)、居住权登记信息等簿页;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耕地、水域、滩涂)、土地经营权登记信息(耕地、水域、滩涂)、居住权登记信息、抵押权登记信息、预告登记信息等簿页的指标项;删除了集成版不动产权证书,增加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版式;完善登记簿页部分指标项的填写说明。

《规程》属于不动产登记行业技术标准,在贯彻应用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规程》与依法登记的关系。不动产登记工作必须始终围绕切实发挥“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本质作用,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规程》内容上始终体现依法登记的底线。比如在总体要求中明确,登记机构应依法确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不能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的材料和前置条件作为申请材料和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规程》中也涉及一些从实践经验提炼总结而来、具有一定前沿性和探索性的内容,可以作为后期法规、规范性文件修改的重要参考。

2)《规程》与国家规定的关系。在实施《规程》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其与国家规定的关系,如果针对某一方面具体问题,国家制定出台了最新的政策文件,要按照国家规定来办理。

3)《规程》与地方探索的关系。《规程》吸收总结了各地存在的共性实践经验,具有高度的普适性。对于仅在部分地区探索试行的新举措,以及研究尚不成熟、结论尚未达成统一的内容,《规程》暂未列入,但这并不妨碍相关创新性工作的有益探索。因此,鼓励各地在《规程》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发展需求,对新型不动产权利登记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规定提供参考和建议。

五、实施效益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弥补了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行业技术标准的空缺,使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依据更为充分,有助于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水平,对于指导基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开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形成更加完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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