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大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8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消防大队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东安县消防大队办公楼一楼警务窗口 |
交通方式 |
乘车至物资局站下 |
咨询电话 |
0746-4228779 |
监督投诉电话 |
0746-4228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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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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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健身房、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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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程序 |
(一)受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1. 审查场所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健身房、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2. 审查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3. 受理意见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于当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二)交办 负责人应确定承办人员(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 (三)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承办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申请材料,并结合现场检查对申请材料与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切合性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于受理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1.检查的程序要求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2.检查的主要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3. 检查方法 (1)对消防安全制度的检查 ① 查看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包括以下必要内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② 查看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提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是否熟悉消防安全职责。 (2)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 重点检查预案是否符合单位实际,内容是否完整,提问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职责明确及预案熟悉情况。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① 全数检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检查是否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人数是否符合24小时专人值班及每班2人的要求;提问是否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要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对自动消防系统逐项进行操作,检查操作是否熟练。 ② 检查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抽查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当少于10人;员工总数不足50人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当少于5人;员工总数不足5人的,全数检查。对抽查到的单位员工,提问是否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 (4)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 ① 检查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设备的运行、控制和显示情况,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② 现场抽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回路进行抽查,每个回路至少抽查3个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和1处消防电话。 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在最不利点进行末端放水检查。 c.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以及自动、手动装置运行情况。 d.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停水泵;检查泡沫液贮量及有效期,泡沫产生设备运行情况。 e.防排烟系统:检查风机运行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 f.防火卷帘: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的场所,检查防火卷帘联动、手动升降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g.防火门:查看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h.室内消火栓:在消防水泵房启、停消防水泵,检查运行情况;在每个消防给水分区的最不利点抽查1处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i.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j.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k.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4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l.消防水源: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是否常开。 m.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不足3个配置点的,检查全部);查看配置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n.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抽查。 应当根据场所所在建筑的层数、防火分区数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抽查的项目及数量。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层、顶层、标准层和地下层必查。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公众聚集场所自行设置的,应当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但不列入评判范围。 (5)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的检查 ① 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 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 ② 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③ 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 (6)对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检查。 ① 对场所提交的装修装饰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核实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② 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取样后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送检时间不计入消防安全检查时限。 (7)对外墙设置物的检查 外墙设置的装饰物、防盗窗、栅栏、广告牌等附属设施,是否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四)拟定检查意见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审查和检查的情况,于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拟定同意或不同意其投入使用或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五)审批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拟定检查意见后,应当按程序,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内部审批应当在检查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法律文书及送达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于签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同时在湖南消防政务公开网按要求公告。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中列举的问题,应当注明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条、款、项,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