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事项类别 |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
受理机构 |
东安县卫生局 |
决定机构 |
东安县卫生局 |
办理条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1、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获准开展的诊疗项目有妇产科。 2、医师、助产人员的学历,资质、职称及人员数量达到卫生行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 3、房屋设施设备达到卫生行部门规定的产科质量评价标准。 |
申请材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一、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4.产房及相关业务用房布局平面图。 5.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到期延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表。 2.申请变更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的报告。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4.变更许可项目的提交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决定或股东会议决议等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地址名称的提交地名变更的依据。 5.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注:以上材料采用A4纸规格,依序装订成册。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股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核查。 2、参加行政审批科组织的现场评审、验收,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对现场评审(验收)合格、申请材料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于当日交窗口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进行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受理的申请项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规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三)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主管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准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制发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证件。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已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在江华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
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表格下载 |
/ |
监督检查 |
局监察室 4224395 |
咨询渠道 |
4224387 |
责任追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十条 |
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每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地址:东安县卫生局医政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