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事项名称 |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9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县卫生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县政务中心 |
交通方式 |
乘1、2路公交车至金源大厦下 |
咨询电话 |
0746-4228010 |
监督投诉电话 |
东安县卫生局监察室 0746-4224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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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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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1、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 2、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3、生活饮有水水源的保护区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 4、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 5、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6、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7、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8、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9、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②、 供水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 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④、 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卫生检验报告书; ⑤、 水源卫生防护情况说明; ⑥、 制水工艺及流程图、车间布局平面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⑦、 主要制水设备清单; ⑧、 水质检验设备及自检项目; ⑨、 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⑩、 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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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东安县政务中心卫生局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461-422801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综合监督科卫生监督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东安县卫生局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综合监督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东安县卫生监督所综合监督科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卫生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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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流程 |
窗口受理→现场踏勘→专家评审(7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会议)→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到位→出具审批文件→办结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