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9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县卫生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县政务中心 |
交通方式 |
乘1、2路公交车至金源大厦下 |
咨询电话 |
0746-4228010 |
监督投诉电话 |
东安县卫生局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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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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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一、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一)旅店业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二)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第2.3规定的要求; (三)公共浴室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第3.2规定的要求; (四)理发店、美容店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五)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第3条第3. 3规定的要求; (六)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七)商场(店)、书店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八)医院候诊室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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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程序 |
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东安县政务中心卫生局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461-422801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东安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综合监督科科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现场审查,并将现场审查时间告知申请人(现场审查时限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作出现场审查意见后,由东安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审定后作出的最终结论,报复审负责人审核。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举行听证,听证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东安县卫生局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综合监督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东安县卫生监督所综合监督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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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流程 |
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出具审批文件→办结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