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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证明审核
  • 2015-01-18 00:00
  • 来源: 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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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广告证明审核

  事项名称

  医疗广告证明审核

  事项类别

  卫生行政许可初审核准事项

  办事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三条

  受理机构

  东安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决定机构

  东安县卫生局

  办理条件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1、医疗机构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广告内容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内容相符。

  申请材料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注:以上材料采用A4纸规格,依序装订成册。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医政股、市卫生局医政科审查人员初审、省卫生厅复审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核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并送市卫生局医政科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交窗口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省医政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受理的申请项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规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三)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准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制发医疗广告证明审核文件。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已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在江华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

  监督检查

  局监察室 4224395

  咨询渠道

  4224387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办公时间

  及地址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每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地址: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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