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9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县卫生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县政务中心 |
交通方式 |
乘1、2路公交车至金源大厦下 |
咨询电话 |
0746-4228010 |
监督投诉电话 |
东安县卫生局监察室 | ||
实施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条。 | ||
实施条件 |
一、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二、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申办应提交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
实施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东安县政务中心卫生局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461-422801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医疗执业监督科卫生监督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医疗执业监督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东安县卫生监督所医疗执业监督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放射诊疗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7个工作日 | ||
许可流程 |
窗口受理→现场踏勘→专家评审(7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会议)→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到位→出具审批文件→办结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