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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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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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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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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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东安县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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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东安县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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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办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4、受吊销执业医师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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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 一、医师首次注册申请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彩色免冠正面半身登记照片两张;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复印件。 二、医师重新注册的申请材料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彩色免冠正面半身登记照片两张;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医师、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8、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医师变更注册申请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5、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7、变更执业范围的,须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注:以上材料采用A4纸规格,依序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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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首次注册、重新注册和变更注册当日完成。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核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于当日交窗口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进行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首次注册、重新注册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注册当日完成。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法定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复查,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首次注册、重新注册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注册当日完成。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主管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首次注册、重新注册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注册当日完成。 五、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已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在东安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首次注册、重新注册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注册当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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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首次注册、重新注册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注册当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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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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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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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局监察室 4224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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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4224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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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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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每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地址:东安县卫生局医政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