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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许可
  • 2015-01-18 00:00
  • 来源: 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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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执业许可

  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许可

  事项类别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护士条例》第七条

  受理机构

  东安县卫生局

  决定机构

  东安县卫生局

  办理条件

  依据:《护士条例》第七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1项、第2项和第4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申请材料

  依据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医发[2008]52号)

  一、护士注册申请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盖医院公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实习证明用A4纸,加盖医院护理部印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医疗机构对申请人的聘用证书1份(用A4纸,加盖医院公章);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1份(复印件);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照片1张;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逾期3年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的,还应提交在拟执业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含综合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护士延续注册申请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4、《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拟执业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4、拟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还需提交护士个人注册电子数据信息。

  注:以上材料采用A4纸规格,依序装订成册。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当日完成。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股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核查,不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退回申请人。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于当日交窗口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进行审核。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法定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复查,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主管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五、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省卫生厅医政处办理有关手续,制发护士执业证书。县卫生局医政股发放护士执业证书。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已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在江华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0天,承诺时限13天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

  监督检查

  局监察室 4224395

  咨询渠道

  4224387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每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地址:东安县卫生局医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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