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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2015-01-18 00:00
  • 来源: 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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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事项类别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十五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受理机构

  东安县卫生局

  决定机构

  东安县卫生局

  办理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一、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医疗机构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查验原件;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医师、护士名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科室、职称、职务、医师/护士资格证书编码、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内容),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股室分布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查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任职证明原件。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应提交组织章程复印件。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医师、护士名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科室、职称、职务、医师/护士资格证书编码、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内容),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医院规章制度目录。

  9.医院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10.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11.医用污水、污物的处理情况,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通知书复印件。

  12.消毒、供应室的卫生监督检测、验收合格报告复印件。

  13.放射科(X光室)的卫生监督检测、验收合格报告复印件。

  14.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15.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复印件。

  16.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地址等事项的原因和理由的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4.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交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证书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决定或股东会议决议等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主要负责人须提供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新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

  (3)变更诊疗科目须提供拟开展诊疗科目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科室、职称、职务、医师/护士资格证书编码、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内容),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设备和房屋情况;相应机构设置申请时须提交的有关变更科目内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变更床位(牙椅)须提供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5)变更执业地点须提供相应机构设置申请时须提交的有关地点内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校验期执业总结。

  4.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5.批准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6.校验前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医院工作报表。

  7.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情况。

  8.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9.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股室、职称、职务、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内容)。

  10.医用污水、污物的卫生监督检测评价合格报告复印件。

  11.消毒、供应室的卫生监督检测评价合格报告复印件。

  12.放射科(X光室)的卫生监督检测评价合格报告复印件。

  1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医疗机构到期延续执业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校验期执业总结及申请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报告。

  5.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6.批准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7.校验前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医院工作报表。

  8.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情况。

  9.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10.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股室分布图)。

  11.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股室、职称、职务、医师/护士资格证书编码、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内容),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12.医用污水、污物的卫生监督检测评价合格报告复印件。

  13.消毒、供应室的卫生监督检测评价合格报告复印件。

  14.放射科(X光室)的卫生监督检测评价合格报告复印件。

  15.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医疗机构停业申请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表。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医疗机构停业的原因和理由的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六、医疗机构重新执业申请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表。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医疗机构停业后申请重新执业的原因和理由的报告。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同意停业通知书。

  5.与停业前股室、人员、设备、房屋的变动情况。

  6.拟重新执业的诊疗科目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股室、职称、职务、医师/护士资格证书编码、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内容),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设备和房屋情况

  7.医用污水、污物的处理情况,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通知书复印件。

  8.消毒、供应室的卫生监督检测、验收合格报告复印件。

  9.放射科(X光室)的卫生监督检测、验收合格报告复印件。

  10.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七、医疗机构补证(遗失、损毁等补证)申请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表。

  2.申请补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报告。

  3.遗失的提交株洲日报刊登的2个月内的遗失声明(原件1份),毁损的提交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八、医疗机构注销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有关该医疗机构的所有印章。

  6.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变更、校验、停业等应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注:以上材料采用A4纸规格,依序装订成册。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股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核查。

  2、参加行政审批科组织的现场评审、验收,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对现场评审(验收)合格、申请材料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于当日交窗口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进行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受理的申请项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规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三)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主管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准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制发医疗机构许可证件。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已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在江华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

  监督检查

  局监察室 4224395

  咨询渠道

  4224387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办公时间

  及地址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每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地址:东安县卫生局医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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