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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2021-02-02 00:00
  • 来源: 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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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单位

  东安县人社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东安县白牙市镇八角街

  县人社局

  交通方式

  乘3、5路公交车到县人社局门口下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0746-4234681)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三)《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实施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十)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实施程序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二、审查与决定

  (一)初审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报告书》,明确初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

  (二)复审

  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三、决定

  1、按审批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报单位现场评估;

  3、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审批的,向申请人发不予审批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五、公开公示:即时批准文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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