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法定期限 |
|
承诺期限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人社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东安县白牙市镇八角街 县人社局 |
交通方式 |
乘3、5路公交车到县人社局门口下 |
咨询电话 |
|
监督投诉电话 |
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0746-4234681) |
||
实施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三)《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
||
实施条件 |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十)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
||
实施程序 |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二、审查与决定 (一)初审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报告书》,明确初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 (二)复审 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三、决定 1、按审批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报单位现场评估; 3、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审批的,向申请人发不予审批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五、公开公示:即时批准文件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