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事业单位备案行政许可》审批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事业单位备案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5:00-18:00) |
办理地点 |
东安县行政中心五楼北501室 |
交通方式 |
乘3、5、7公交车在行政中心下 |
咨询电话 |
0746-4212289 |
监督投诉电话 |
东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0746-4212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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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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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四、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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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由初审人员交办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办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