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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年检》审批行政许可
  • 2015-01-18 00:00
  • 来源: 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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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年检》审批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事业单位年检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东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5:00-18:00)

  办理地点

  东安县行政中心五楼北501室

  交通方式

  乘3、5、7公交车在行政中心下

  咨询电话

  0746-4212289

  监督投诉电话

  东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0746-4212289

  实施依据

  《事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实施条件

  一、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四)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由初审人员交办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办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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