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恢复再生育手术许可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实施恢复再生育手术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人口计生委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 5:30/3:00-6:00(夏) |
办理地点 |
东安县白牙市镇文生路1号 |
交通方式 |
乘1路公交车到人民医院路口下,往南100米。 |
咨询电话 |
0746-4212255 |
监督投诉 电话 |
0746-4212255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实施条件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并具备以下许可条件: 1、已婚育龄夫妻已施行绝育手术; 2、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 3、办理了再生育证。。 | ||
实施程序 |
一、受理 初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告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4、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乡镇(场)计生办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初审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乡镇(场)分管负责人复审,签具意见并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审批。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股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 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委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报出不同意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委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委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决定书。不予或办理的,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及其机关、时效、送达当事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