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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子女审批许可行政许可
  • 2015-01-18 00:00
  • 来源: 县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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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育子女审批许可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再生育子女审批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东安县人口计生委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

5:30/3:00-6:00(夏)

办理地点

东安县白牙市镇文生路1号

交通方式

乘1路公交车到人民医院路口下,往南100米。

咨询电话

0746-4212255

监督投诉

电话

0746-4212255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实施条件

  一、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㈠经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㈡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㈢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㈣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㈤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第一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㈠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㈡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㈢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㈣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㈤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㈥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注:省人民政府就第二条第(一)项的实施作出的具体规定。

  三、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第二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3年内,适用第二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第二条规定。

实施程序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乡镇(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一次性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再生育申请决定书。

  ㈢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㈠岗位责任人:乡镇(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初审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㈢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㈠岗位责任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审人员

  (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在5日内送达申请人(应使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作出不予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㈢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㈠岗位责任人: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许可的,由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再生育的决定,应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4、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未生育,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生育证许可的有效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于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可以办理两个年度的有效期延续。

  ㈢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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