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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2015-01-18 00:00
  • 来源: 县民政局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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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办理单位

东安县民政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东安县民政局民管股

交通方式

咨询电话

0746-4216255

监督投诉电话

县民政局监察室(0746-4225079)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登记事项需要发生变更,应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合立、合并的。

申请材料

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资金来源证明(由出资人写明出资金额、来源);

6、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二、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同一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住所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册资金变更: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6、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范围变更: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办理程序

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4)负责衔接服务对象与审查岗位责任人,报请现场勘查。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2)根据时限安排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审查;

(3)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

(4)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将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发证手续;

(3)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交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程序与其成立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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