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事项名称 |
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林业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东安大道88号 |
交通方式 |
公交车5、7路到林业局 |
咨询电话 |
0746-42289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746-4228927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4条 | ||
实施条件 |
1、 申报材料:场地选址及租赁合同、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等相关资料 2、 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要求 3、 在所在地乡镇的定额数量范围 | ||
实施程序 |
一、 受理 一、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站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46-4228929) 一、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在十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不合符条件的,退回给受理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林业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资源林政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批准;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