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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证核发行政许可
  • 2021-02-03 00:00
  • 来源: 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站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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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证核发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东安县林业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东安大道88号

  东安县政务中心

  交通方式

  公交车5、7路到林业局或出租车

  咨询电话

  0746-4228929

  监督投诉电话

  0746-4228927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实施条件

  1、上年度有迹地更新任务的,必须提交上年度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2、经当地村、乡镇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单;

  3、申请人的林权证及其复印件;

  4、所需的采伐指标在该乡镇的本年度限额范围内;

  5、丁级资质以上林业调查机构出具的伐区设计文件;

  6、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须出具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文。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当地乡镇林业站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时,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受理单位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

  1、林业站负责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审核毛竹和设计采伐商品林蓄积20立方米(含20)以下的采伐。

  2、林业局资源林政站负责人:审批20—50立方米(含50)蓄积的林木采伐。

  3、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审批50立方米以上的林木采伐。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审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意见和理由,退回资料。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1、林业站站长:审批毛竹和设计采伐商品林蓄积20立方米(含20)以下的采伐。

  2、林业局资源林政站负责人:审批20—50立方米(含50)蓄积的林木采伐。

  3、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审批50立方米以上的林木采伐。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呈报机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东安县政务中心林业办证窗口经办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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