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林木采伐证核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林业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东安大道88号 东安县政务中心 |
交通方式 |
公交车5、7路到林业局或出租车 |
咨询电话 |
0746-42289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746-4228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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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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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1、上年度有迹地更新任务的,必须提交上年度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2、经当地村、乡镇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单; 3、申请人的林权证及其复印件; 4、所需的采伐指标在该乡镇的本年度限额范围内; 5、丁级资质以上林业调查机构出具的伐区设计文件; 6、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须出具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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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当地乡镇林业站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时,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受理单位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 1、林业站负责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审核毛竹和设计采伐商品林蓄积20立方米(含20)以下的采伐。 2、林业局资源林政站负责人:审批20—50立方米(含50)蓄积的林木采伐。 3、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审批50立方米以上的林木采伐。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审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意见和理由,退回资料。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1、林业站站长:审批毛竹和设计采伐商品林蓄积20立方米(含20)以下的采伐。 2、林业局资源林政站负责人:审批20—50立方米(含50)蓄积的林木采伐。 3、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审批50立方米以上的林木采伐。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呈报机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东安县政务中心林业办证窗口经办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