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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核发
  • 2015-01-18 00:00
  • 来源: 县林业局
  • 发布机构:东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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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核发

  事项名称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核发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东安县林业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东安大道88号

  交通方式

  公交7路到林业局下

  咨询电话

  0746-4228173

  监督投诉电话

  0746-4228927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5条

  实施条件

  1、因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需要的,提交研究、驯养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猎捕作业办法;

  2、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应提交相关的背景资料及猎捕作业办法。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林业局森保站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46-422817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退回资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2、对符合年检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给受理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林业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森保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批准;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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