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许可
事项名称 |
污染物排放许可(涉及水和大气)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环保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东安县环保局 |
交通方式 |
到东安县白牙市镇乘公交车到电力公司门口下。 |
咨询电话 |
0746-4212494 |
监督投诉电话 |
东安县纪检监察室 4212494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 ||
实施条件 |
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条件 | ||
实施程序 |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法制管理股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县环境保护局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发放排污许可证,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环境保护局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㈢、时限:即时 二、现场踏查 ㈠、岗位责任人: 环境监察大队、管理股工作人员、局分管领导和局长。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察看; 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和技术标准的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做出可以行政许可的集体决定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并委托监测; 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和反技术标准的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集体决定; ⑷、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由察看人员写出现场勘查记录; ⑸、时限:2个工作日。 三、委托监测 ㈠、岗位责任人: 1、县级可监测的项目由县环境监测站负责; 2、县级不可监测的项目由上级监测机构负责。 ㈡、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及监测; ⑵、发出真实可靠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监测报告和调查结论; ⑶、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技术审查 ㈠岗位责任人: ⑴、不需上级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分管副局长和局长; ⑵、需上级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上级环保部门领导、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分管副局长和局长。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进行技术评审; 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和技术标准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做出可以发放排污许可证的集体决定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 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和技术标准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做出不予发放排污许可的集体决定。 ⑷、排污许可或不予排污许可的意见,由技术验收组组长写出技术验收会议纪要; ㈢、时限:3个工作日。 五、核发 ㈠、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环保业务股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县行政许可统一受理业务股,业务股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㈢、时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