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许可
事项名称 |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环保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东安县环保局 |
交通方式 |
到东安县白牙市镇乘公交车到电力公司门口下。 |
咨询电话 |
0746-4212494 |
监督投诉电话 |
东安县纪检监察室 4212494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实施条件 |
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条件 | ||
实施程序 |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县环境保护局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环保审批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环境保护局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㈢、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现场监察记录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技术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技术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0个工作日。 三、批复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县环境监察大队的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技术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环保业务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县行政许可证统一受理业务,业务股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度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