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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许可
  • 2015-01-18 00:00
  • 来源: 县环保局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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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许可

  事项名称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

  办理单位

  东安县环保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东安县环保局

  交通方式

  到东安县白牙市镇乘公交车到电力公司门口下。

  咨询电话

  0746-4212494

  监督投诉电话

  东安县纪检监察室  4212494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施条件

  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条件

  实施程序

  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县环境保护局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环保审批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环境保护局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㈢、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现场监察记录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技术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技术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0个工作日。

  三、批复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县环境监察大队的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技术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环保业务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县行政许可证统一受理业务,业务股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度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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