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许可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环保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东安县环保局 |
交通方式 |
到东安县白牙市镇乘公交车到电力公司门口下。 |
咨询电话 |
0746-4212494 |
监督投诉电话 |
东安县纪检监察室 4212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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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4、《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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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2、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3、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4、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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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保局法制管理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县环境保护局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环境保护局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发球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二、现场勘察 ㈠、岗位责任人:县局环保业务股审批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委托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⑶、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告诉委托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 ㈢、地限:2个工作日 三、技术会审 ㈠、岗位责任人: ⑴、不需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局建设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分管副局长和局长。 ⑵、需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专家、局建设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分管副局长和局长。 ㈡、岗位职责有及权限: ⑴、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评审; 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做出可以行政许可的集体决定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 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做出不予行政许可 的集体决定。 ⑷、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由技术评审组组长写出技术评审会议纪要。 ㈢、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核时限分别为7、3、1个工作日。 四、审批 ㈠、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技术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技术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㈢、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定时限分别为5、2、1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㈠、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环保业务股工作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县行政许可统一受理业务股,业务股工作人员通知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 整理归档。 ㈢、时限一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