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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草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及警示语标注不合规范的处罚
  • 2015-07-03 00:00
  • 来源: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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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9号)第六条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烟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励、怂恿吸烟的;
   (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lO%。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权力事项名称

对烟草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及警示语标注不合规范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东安县工商局

审批对象

个人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2.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9)第六条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
)吸烟形象;
   (
)未成年人形象;
   (
)鼓励、怂恿吸烟的;
   (
)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
)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lO%。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承诺期限

审批条件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

0746-422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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