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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 2021-02-02 00:00
  • 来源: 东安县国税局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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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白牙市镇八角街88号

交通方式

乘1、2、10路公交车至邮政局下往八角街200米

咨询电话

0746-4235611

监督投诉电话

东安县国家税务局监察室

实施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实施条件

己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电话:0746-423561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税源管理部门,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决定;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7个工作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非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白牙市镇八角街88号

交通方式

乘1、2、10路公交车至邮政局下往八角街200米

咨询电话

0746-4235611

监督投诉电话

东安县国家税务局监察室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实施条件

符合条件的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电话:0746-423561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税源管理部门,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决定;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残疾就业税收优惠(非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残疾就业税收优惠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白牙市镇八角街88号

交通方式

乘1、2、10路公交车至邮政局下往八角街200米

咨询电话

0746-4235611

监督投诉电话

东安县国家税务局监察室

实施依据

  1.《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实施条件

符合条件的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电话:0746-423561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税源管理部门,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决定;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白牙市镇八角街88号

交通方式

乘1、2、10路公交车至邮政局下往八角街200米

咨询电话

0746-4235611

监督投诉电话

东安县国家税务局监察室

实施依据

  1.《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实施条件

符合条件的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电话:0746-423561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税源管理部门,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决定;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纳税人延期申报(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纳税人延期申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白牙市镇八角街88号

交通方式

乘1、2、10路公交车至邮政局下往八角街200米

咨询电话

0746-4235611

监督投诉电话

东安县国家税务局监察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实施条件

符合条件的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电话:0746-423561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税源管理部门,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决定;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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