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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 行政许可
  • 2015-01-18 00:00
  • 来源: 县工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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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安县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户外广告登记许可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东安县工商局商广股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47号

  交通方式

  公交 的士

  咨询电话

  0746-4226128

  监督投诉电话

  0746-4228318

  实施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5号令)。

  实施条件

  户外广告登记审批条件: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户外广告登记申报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4)户外广告样件。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1)《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实施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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