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食品流通许可 | 法定期限 | 45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工商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47号、各工商所办证大厅 |
交通方式 | 乘车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47号下 | 咨询电话 | 0746--4216719 |
监督投诉电话 | 东安县工商局监察室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实施条件 |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地条件: 1、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有效隔离; 2、有固定的经营和仓储场所,经营面积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3、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经营散装食品的,25米以内无暴露的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 4、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地面应当干燥、平整,保持清洁; 5、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蝇、防鼠设施; 6、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内不得有农药、工业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物品); 7、经营鲜活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当间隔一定距离有效分开; 8 、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条件并布局合理: 1、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不得同时经营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工产品; 2、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专柜),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3、散装、裸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区域清洁,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能有效防蝇的纱门、纱窗(门帘)和灭蝇灯、粘蝇纸等灭蝇器具,散装食品应当加盖销售,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 4、食品仓储场所的货架(台)应与地、墙保持距离; 5、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更衣间应设置分隔式衣柜,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应设有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6、大、中型超市、商场(店)的食品储存要设置相应区域;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当有与所经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或冷库; 7、大、中型超市、商场(店)应逐步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仪器设备; 8、食品经营企业以及从事食品批发(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开办食品超市的食品经营户,应当逐步配备电子计算机,建立进销货电子台账; 9、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设施条件。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人员条件: 1、从业人员应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市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1、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食品运输储存保管制度; 5、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6、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7、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8、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 ||
实施程序 | 许可程序为一审一批制。 一、受理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股、各工商所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机关收到许可申请后出具收到材料凭证,并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或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或者需要现场核查的理由及时间。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7、许可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分别出具《食品流通许可受理通知书》、《食品流通变更(备案)许可受理通知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受理通知书》、《食品流通延续许可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分别出具《食品流通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食品流通变更(备案)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食品流通延续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工商所负责人、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许可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许可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或者申请材料原件与许可机关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3、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变更(备案)决定的,应当出具《食品流通准予变更(备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注销决定的,应当出具《食品流通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的,应当出具《食品流通准予延续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申请人当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可以不出具上述准予许可通知书。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分别出具《食品流通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食品流通变更(备案)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食品流通延续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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