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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核发行政许可
  • 2021-02-02 00:00
  • 来源: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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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核发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核发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东安县公安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东安县公安局
交通方式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实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办理条件:
具备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后取消)的单位。
1、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是已纳入民爆器材供销合同内的产品;
2、没有合同的,必须取得民爆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书;
3、购买、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二、申请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
1、持爆炸物品供销合同;
2、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防科工委(办)、安监、公安部门为申请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5、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5、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有关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运输、购买证申报资料,复印件存档,原件核对后退还,同一批次只需一份。长期从事此项工作的单位有效资料,可以一年提供一次。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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