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核发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核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公安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东安县公安局 |
交通方式 | 咨询电话 | ||
监督投诉电话 | |||
实施 依据 |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0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1995年9月12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30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实 施 条 件 | 一、办理条件: 1、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2、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并且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3、备有旅客财物寄存保管和安全设施; 4、工作人员经安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5、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6、具备住宿旅客信息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设备或措施。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旅馆业经营审批表; 3、经营场所的房屋质检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法人代表、经营者、个人股东、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个人简历、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有关资料; 6、企业内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7、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8、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资料; 9、旅馆建筑平面图。 | ||
实 施 程 序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发证。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8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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