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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许可
  • 2015-01-18 00:00
  • 来源: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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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许可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公安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17:30  办理地点 东安县政务中心
交通方式 乘1、2路公交车至金源大厦下 咨询电话 0746--8810110
监督投诉 东安县县长热线12345    东安县公安局纪检室0746--8820110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许可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3、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网监部门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专门机构、人员和技术水平,经市、州公安机关授权,可以决定许可;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市、州公安机关决定许可。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8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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